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双赢的原则,甲、乙双方致力于全面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稳健发展,紧密加强银保合作,科学构建汽车金融服务市场体系,共同管控汽车消费信贷市场风险。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共同开展保证保险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及基本规定
乙方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适用于甲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乙方不得以该保证保险不适用而逃避保险责任。
本协议中的词语如无特别约定,与乙方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见附件六)中词语的含义相同。
《保险条款》中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指甲方与投保人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指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保险条款》中的投保人(即借款人,
下同)是指符合甲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有关规定,在甲方指定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并在甲方经办机构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同时向乙方投保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自然人。
乙方向甲方出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作为对投保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保险,若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乙方需按本协议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保险责任。1、业务范围
乙方承保的投保人应为购买个人乘用车辆的购车人。2、投保人
(1)投保人的资信条件必须同时达到甲方和乙方认定的业务标准;(2)投保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投保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的收入,并拥有足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4)能够支付借款合同约定的购车首付款;(5)甲、乙双方要求的其它条件。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为具体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甲方或甲方所属依法设立的经营机构。4、保险人
保险人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5、抵押权的设定
投保人提供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应为甲方或甲方经营机构,由甲方或甲方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一起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如甲方需要,乙方经办机构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因此宣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无效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乙方已产生赔付的投保人,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才能为投保人办理抵押解除手续。6、保险标的
乙方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项下保险标的为:投保人因在甲方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而向甲方所负的全部债务,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7、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
(1)贷款利率:甲方经办机构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执行。根据客户资质情况,甲方经办机构可在其上级单位授权范围内实行浮动利率。
(2)保险费率:乙方按照经保监会报备批准的保险费率执行。8、贷款金额及保险金额
(1)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甲乙双方认定购车净车价格的70%;
(2)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列明的本金和利息。
(3)乙方承担100%的理赔责任。9、贷款期限及保险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保险期限大于等于贷款期限。
(2)乙方出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保险与甲方办理借款同步生效,直至投保人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及相关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其保险单的效力。10、保险责任
(1)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按期还款义务以至甲方连续三个还款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或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投保人仍未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视为保险事故构成,乙方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保险事故构成后,乙方须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为:投保人借款合同项下所有未还款项,包括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第二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及保险流程
1、购车人因购车向甲方经办机构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并选择乙方投保的,甲、乙双方经办机构各自按照内部规定及时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在资信调查过程中,甲、乙应当相互配合,信息共享。
2、乙方在受理投保人投保申请后,按规定和流程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向甲方经办机构出具《承保承诺书》(见附件一)。
3、甲方经办机构在收到投保人材料和《承保承诺书》后,严格按照甲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批。经审批,甲方经办机构同意贷款申请的,在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办理保险通知单》(见附件二),甲方经办机构不同意申请的,在审批不通过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不予放贷通知书》(见附件三)。
4、投保人和汽车经销商办理购车手续,支付车辆首付款。
5、乙方在收到《办理保险通知单》后2个工作日内,为投保人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并将保证保险保单正本交至甲方经办机构。
汽车指甲7、抵押手续办妥后,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及投保人委托支付承诺,将借款本金发放至
指定的汽车经销商账户。第三条信息共享与核对
1、在贷款期限及保险期限内,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甲方经办机构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违约投保人的个人违约信息以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通知乙方。《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并及时将投保人的还款、逾期情况按照约定期限完整、准确地书面告知保险人”中的“投保人”仅限“违约投保人”。2、乙方应将投保人的保险有效状态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通知甲方经办机构。
3、甲乙双方经办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不履约还款的风险发生或增加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立即采取控制和化解逾期风险的措施。第四条逾期催收/危机管理
1、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款的,由甲、乙方分别催收。甲、乙双方经办机构分别按照各自内部的管理规定对投保人进行逾期催收,并应有书面的催收记录。甲方或乙方对对方催收过程中与投保人产生的任何纠纷不承担责任。如一方在催收过程中与投保人产生纠纷而导致另一方受到任何损失的,由该方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2、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第五条理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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