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赁协议书(精选3篇)
北京租赁 篇1
甲方(使用人): 身份证号:
乙方(被使用人): 身份证号:
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乙方将自有借给甲方使用。 现就租赁车牌照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负责支付购买型号为________的车辆的一切费用; 乙方只负责提供车牌号为京________ 的车牌。
二、租赁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虽然车辆购买后在乙方名下,但该车辆所有权、使用权、 处分权等均属于甲方,乙方及其利害关系人不享有该车任何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该车。
四、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为该车购买第三方责任险 (保额五十万)。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包括人、物等)造成损害的,应由甲方及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处理有关部门的裁决进行赔偿, 乙方只负责提供车牌照,没有任何义务进行损害赔偿。
五、车辆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 概不负责。
六、租赁期间内,甲方要妥善保管车牌照,不得在未经乙方 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转让、转借等。
七、租赁期满后甲方对的使用权自行终止,甲方应 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转出相关手续,便于乙方自行购买车辆使用自由牌照。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北京汽车牌照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租赁协议书 篇2
甲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乙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共识:
一:概要
乙方向甲方提供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同时有责任协助甲方办理车辆买卖与过户等相关手续,以确保甲方有一个良好的车牌使用环境,并配合甲方于租赁期内在一切可能使用身份证或其他需要乙方提供帮助时提供帮助。甲方: 身份证号: 拥有小轿车 终身所有权。
二、 租赁时间及费用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租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提供车辆指标给甲方
使用,租赁费为 元/年。大写人民币: 。首付 元,大写人民币: 。余款甲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若因延误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收回车牌使用权。期间乙方不可中断租赁服务或给第三方使用。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证件与小客车指标书。积极配合购买新车。购买新车手续办理完成后,身份证归还乙方。
2、租赁期间,乙方不可将车牌指标租赁服务中断或给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求其违约责任。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三个月的租赁费用。
3、乙方若因债权债务问题,引起车牌的连带责任及纠纷,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甲乙双方明确:本所指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享有该车任何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该车。若因乙方债务原因导致甲方实际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则乙方负有赔偿责任。
4、甲方所购新车必须在租赁期间上车辆全险作为安全保障。如车辆出现一切交通事故与违
法行为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使用指标期间如甲方不购买全险则算甲方违约。在租赁的使用过程当中,甲方如遇到紧急情况需通知乙方,比如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的。妥善保管车辆证件等手续。
5、租约期满后,如双方解除协议,甲方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甲方带齐相关文件和协议书,收据等,归还给乙方,同时如有车辆违法等由甲方承担,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车辆手续。需延期者,需事先致电乙方,并告知需延期的时间。
四、合同附则
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一式二分,双方各执一分,签字后生效。
3、合同未尽事宜友好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五、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租赁协议书 篇3
出租方:
承租方: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承租方所租用出租方汽车的基本情况
1.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车辆保险情况:
车辆年审情况:
第二条、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
承租方租赁出租方汽车的价格为元/月,每月日结算一次。结算时由出租方出据正式发票/收据。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车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承租方需提前30天通知出租方办理停租手续,协议即终止。
第四条、出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3. 向承租方交付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4.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保证车辆按时年审。
5.出租方必须购买车辆保险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达到20万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
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承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4.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6.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7.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9.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
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10.承租方对租赁车辆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及各种证件的丢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
11.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六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1. 如出租方未及时购买相关保险规费或年审,则可视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后果由出租方承担。
2. 出租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未满时收回车辆时,需提前30天告知承租方,如已收取承租方预付租金,出租方需退还相应预付租金。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