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地址:
电话:
乙方:购买方(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是合法拥有并且具备出售权的旧机动车所有权人,乙方愿意购买该旧机动车,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机动车基本情况
1. 机动车牌照号码:
2. 车架号:
3. 发动机号:
4. 车辆类型:
5. 品牌型号:
6. 车辆颜:
7. 排量:
8. 核定载人数:
9. 行驶里程:
10. 是否有事故记录(如有,请详细说明):
第二条 转让价格
1. 转让价格:人民币(大写)
2. 转让价格的支付方式:
3. 转让价格已支付方式:
第三条 转让手续及责任义务
1.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车辆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购置税完税证明等所有相关手续材料交还乙方。
2.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转让价格,并承担过户及补办相关手续所需的费用。
3.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旧机动车在乙方付款后,已经清除所有停车、违章等违法记录。
4.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无法过户或产生其他问题,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风险转移
北京汽车牌照
1. 经乙方验车确认车辆完好无损,并取得甲方提供的完整机动车所有手续后,乙方对车辆质量及价值没有任何异议。
2. 自乙方验车之日起,机动车的所有权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3.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旧机动车在车辆交付之日是完好的。
4. 乙方在车辆交付之日起,须自行负责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等事宜。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2. 若甲方未按约定交付机动车所有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第六条 纠纷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七条 附则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机动车过户登记完成并交付之日终止。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
日期:
乙方:(签名/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