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
【公布日期】2004.01.08
【字 号】京财采购[2004]82号
【施行日期】2004.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京财采购[2004]82号)
市属各委、办、局、各区县监察局、财政局:
  近年来,北京市严格按照中央、中纪委及市委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要求,不断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并于2003年对全市党政机关重新核定了汽车编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巩固定编成果,保证更好地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做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规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不仅会造成严重浪费、加重财政负担,而且是严重脱离众、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违规配备使用小汽车的危害性,要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市委的精神上来,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提高执行规定的自觉性。
  二、严禁超编制购车
  实行汽车定编管理的机关和单位申请购置新车和旧车报废更新,一律报市控办审批,并由市控办开具《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各单位必须在汽车编制范围内编制年度购车计划,凡超编制购车市控办一律不予审批。
  三、严禁超标准购车
  全市党政机关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京办发[1999]38号)和其他关于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的各项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控制标准;
  (二)必须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严禁配备使用进口车;
  (三)现已配备使用的轿车,虽已超过五年,但尚未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不得更换;
  (四)实行汽车定编管理的机关和单位不得以下属单位名义超编、超标购车,严禁向企、事业或其他、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资金购买各种车辆。
  四、严格执行党政机关购买公务用车的审批程序
  党政机关购买和使用公务用车,必须坚持“五统一”要求,即:统一政府采购、统一国库集中支付、统一银行保险、统一定点维修、统一定点加油。汽车定编单位办理汽车牌照时,除交验公安部规定的手续外,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汽车定编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的规范管理,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工作岗位,不准借班子换届或领导干部职务调整更换小轿车;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到事前严格把关,事中严格程序,事后严格监督。对于违反党政机关车辆配备使用规定,擅自购置和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一经查出,市控办将对单位违规配备的车辆予以收缴,并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北京汽车牌照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监察局
                        二00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