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3.04
【文 号】银监复[2011]60号
【施行日期】2011.03.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11]60号)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筹建申请书》收悉。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与法国设备租赁总公司(CGL)联合筹建汽车金融公司。
  你公司须自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此复。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比亚迪汽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