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执行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经营者,下同),是指通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以及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由市城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运力实施动态监测,提出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确定的年度调控规模组织实施。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城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及有管理职能的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做好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管理工作。
市发改(物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质监、税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以及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络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我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并依法纳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证明材料、信息及相关保障配套设施;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及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
络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
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业监管平台并确保实时传输的承诺,服务器设置在我国内地的情况说明(服务器不在本市的,提供服务器数据在本市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的承诺),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驾驶员管理考核制度、服务质量承诺及保障制度、服务评价及投诉申诉制度、运价规则及公示制度、车辆审查及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维稳及应急处置制度、车辆调度及指令性运力保障制度等;
(八)信用承诺书。内容包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资格,限期清理不合规车辆、驾驶员,实时传输真实、全面、完整的数据以及违法失信经营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等条款。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部门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变更名称、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或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告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将其相应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上述变更、暂停或终止运营等情形,应同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备案。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符合营运车辆环保、安全技术标准,且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未满1年;
(三)新能源汽车轴距大于260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大于250千米;非新能源汽车轴距大于2700毫米且不得与在运普通巡游车车型相同,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高于11.5万元;
(四)具备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和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以及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先由申请加入并已取得经营许可资格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规定条件初检合格后,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互联网汽车
(二)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初次登记车辆还应提供书和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挂牌后的彩照片及照片电子文档;
(四)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所有人为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及入网营运合同原件(含经营风险约定条款)、车辆初检合格证明;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交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应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且名下无登记的其他网约车。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不得喷涂巡游车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车灯,车身颜不得与巡游车车身颜相同或相似。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审核通过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完成下列工作:(一)组织车辆到具有资质的相应检测机
构进行环保和运营安全性能检测;
(二)组织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技术要求的车载终端设备,包括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发票打印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72小时以上)、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监管平台,并可实时发送位置信息等运营数据;
(三)按规定额度投保营业性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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