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2.11
【字 号】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安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2月11日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营利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行业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 (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多样化服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监督指导。
  市交通运输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行政许可,负责市辖区网约车车辆的行政许可,以及网约车日常运营监管、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各县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车辆的行政许可,以及网约车日常运营监管、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数据资源、税务、网信、人民银行、通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 (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城市交通状况、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配置、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出租汽车运力规模预测等因素,对网约车行业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营利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本市设有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机构,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作出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应当包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实时传输真实、全面、完整的数据以及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等内容。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互联网汽车
  (二)投资人或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营利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本市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资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定价规则、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运营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乘客隐私保护等制度和数据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
  (八)信用承诺书;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提交的前款第 (五)项、第 (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提交至省交通运输部门商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的省级部门进行审核认定,获得相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前款以外的企业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直接提交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作为第一款第 (五)项、第 (六)项申请材料。
  市交通运输部门结合相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安庆市、经营期限为8年 (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并发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