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完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决定对《机动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八条中的三轮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以上,70周岁以下。”
将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5目修改为:“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
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6目修改为:“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 市公交车、大型轨电车、有轨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 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件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010年4月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为车:“申请小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挡等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五、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
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将第二项修改为:“报考小型汽车、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八、将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九、在第三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
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
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定情形之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元以” 后一车、大型货证明的;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 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年进行一次身体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并修改为:“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增加三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下,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并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
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十三、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
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十四、在第四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三)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修改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六、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1、“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
证期)
。 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
、《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人住所证明;
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的《台湾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挡载客汽车,只允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进行修改。
客汽车:加装动和动和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 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2、“第五十二条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
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7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十七、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并修改为:“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
办理《居民身份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3、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十八、在附件1第九栏“三轮汽车”后增加一栏,作为第十栏:“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代号为C5,准驾的车辆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十九、在附件2二十、对附件3《道二十一、在附件4第一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符合相关标准的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且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其中,申请人为右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加速迁延控制踏板;申请人为双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手柄。”
在附件4第二条中的小型
二十二、在附件5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三、增加一个附件,作为附件7:“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图)。”
二十四、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少于20分钟的;
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
反规定载客的;
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禁止标线指示的;
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检验的。
0%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二、机动(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车号牌的;
(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违反禁令标志、(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九)驾驶机(十)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
(三)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盔的;
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100,M=80,Y=5,K=0
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专用标志。
2.专用标志应当设置在车身距离地面0.4m 以上1.2m 以下的位置。
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6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09年12月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修正)
一章总则
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二节申请条件
考试和发证
(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驶证的。
附件7
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式样
方格尺寸图
颜值:
C=
使用规定:
1.
目录
第第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第三节申请、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附则
一章总则
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
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
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动车驾起始日期、有效期限、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十年和长期。
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70周岁以下;
60周岁以下;
第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第十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第二节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汽车驾驶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