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题目: | 交强险解读 | ||||||||||||||||||||
课时安排 | 学时 2 | 周 次 | 课 序 | 第 4 次课 | |||||||||||||||||
教学目的及要求: | |||||||||||||||||||||
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重点:交强险的理解; 难点:交强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率、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相应规定。 | |||||||||||||||||||||
教学方法:在本次课的教学中以案例的教学及学生讨论为主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同时运用学生的自我展示能力采用辩论的方式由学生自己归纳总结交强险的相应内容的理解。 | |||||||||||||||||||||
教学过程设计 | |||||||||||||||||||||
根据上次课的任务安排,根据案例进行讨论交强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率、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相应规定。 1. 条款制订的法律依据 2. 合同的组成与形式 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交强险费率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索赔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目前机动车(除拖拉机外)执行的交强险费率是保监会2008年2月1日起施行2008版费率,而拖拉机在全国大多数地区执行的是2007年1月保监会公布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另外,在交强险续保时,还实行浮动费率机制。 二、定义 1.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2. 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3. 受害人 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4.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5. 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诊疗行为,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死亡率和伤残率,提高有限医疗资源和保险资源利用率,2007年5月卫生部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以便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过程中参照执行。 三、保险责任 1. 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相应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 赔偿限额数额 目前我国交强险赔偿限额总额为12.2万元,具体如表2-1所示。 表2-1 交强险赔偿限额
3.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的项目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的项目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费、整容费、营养费。 四、垫付与追偿 1. 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形 被保险机动车在下列任何一种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四种情形分别为: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2. 垫付抢救费用的前提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后才能垫付。 3. 垫付抢救费用的数额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4. 垫付抢救费用的追偿 保险人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五、责任免除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保险期间 1.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2. 投保短期保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1)临时入境的机动车。 (2)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 (3)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 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投保人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复印件。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重新核定保险费。 2. 缴纳保险费义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 提供上一年度保险单义务 投保人续保时,应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4. 车辆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5. 出险后采取施救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6. 协助查勘和事故调查的义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7. 仲裁或诉讼时的通知义务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八、赔偿处理 1. 索赔资格人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2. 索赔材料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交强险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 人身伤亡赔偿金额核定依据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4. 损失核定权 我国交强险条款对损失核定做了如下规定: (1)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2)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5. 抢救费用支付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九、合同变更与终止 1. 合同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2. 可解除合同的特殊情况 因交强险是法定保险,所以投保人一般是不能解除的,保险人也不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但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3. 保险单、保险标志的交还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4. 保费收取方式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退还剩余保险费。 十、附则 1. 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交强险合同争议解决有三种方式: (1)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3)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合同争议处理适用法律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条款未尽事宜处理 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实例利用书本上的表格计算交强险的费用。 小结,并提醒学生下次课的内容,布置任务。 | |||||||||||||||||||||
讨论、作业和思考题:交强险的赔付依据或免赔条件? | |||||||||||||||||||||
主要参考资料: 1.伍静.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 2.祁翠琴.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3.贺展开、 张岸杨.机动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4. 黄大庆.汽车保险[M].北京:地震出版社,2000. | |||||||||||||||||||||
教学后记: | |||||||||||||||||||||
中职汽车类专业课程《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设计教案《交强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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