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托修方委托承修方进行的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其它维修项目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承修方权利义务
1、承修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原厂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维修汽车
2、承修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因承修方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承修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承修方对维修车辆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时应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填写诊断检验单,并进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经检验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4、承修方自接收待修汽车至竣工交付托修方前,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动用在修汽车。
承修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汽车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
5、承修方对汽车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汽车不得交付使用,托修方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
6、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交给托修方自行处理。但对环保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情况下,由承修方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7、承修方向托修方交付修竣车辆时,应向托修方出具正规的结算票据,并附《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分项列明。承修方不出具正规结算票据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汽车合格证图片
8、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9、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0、承修方使用无生产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的零配件、燃润料维修汽车的,托修方有权解除合同。承修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二日内,应当退还托修方车辆及托修方已经支付给承修方的款项。因承修方上述行为造成托修方车辆损害的,承修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托修方权利义务
1、托修方向承修方交付维修车辆时,应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固定在汽车上的附件、设备按要求填写《杭州市汽车维修行业车辆维修预检交接单》,承修方在竣工交车前对此负有保管责任。
2、托修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因自备配件原因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托修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若承修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4、若承修方未按规定出具正规结算票据,维修结算清单或工时费和材料费填写不清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5、托修方要改变汽车车身颜,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须向承修方出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6、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托修方提供协助的,托修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7、结算价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执行标准,双方另行议价的,可以按照议价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