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康乐
【案例】小罗是一名宁爱名车不爱美人的车迷,最近好不容易通过竞价拍卖的方式夺得购车指标,屁颠屁颠地在4S店把购车款给付了,4S店销售人员承诺他3个月内包上牌。可是过了3个月,4S店没能在约定时间内办下牌照,怕麻烦的他打算自己去上牌,方才发现4S店竟然没有把车辆出厂合格证给他。小罗觉得事态严重,去4S店讨说法,老板承认因资金链断裂,已售出车辆的出厂合格证拿去银行做了抵押贷款。
小罗怎么办?如果协商不成,走司法途径怎么解决?
【康律观点】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
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汽车合格证图片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汽车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消费欺诈。根据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依据上述法条分析,认定经销商构成消费欺诈至少要包含四个要件:一是经销商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消费者基于欺诈行为作出错误判断;四是消费者因错误判断作出了购买该车辆的意思表示。
回到本案,4S店是明知所售车辆已经用于抵押,车辆合格证也被质押在银行,车辆被抵押这个重要信息是影响消费者是否签订车辆购销协议的重要因素,4S店在销售时没有告知小罗这个重大情况,应属于消费欺诈,小罗有权要求退回车辆给4S店,并要求4S店按其所购车辆价格的三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2、消费者可要求经销商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涉案车辆合格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条第1款“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本案中,4S店作为合同主体,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购车的消费者来说,汽车合格证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投保时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之一,新车没有汽车合格证,就不能办理汽车牌照,无法上保险,更无法上路行驶以发挥汽车的经济效能。现4S店已将新车交付给小罗,应同时履行将该车的合格证交付给小罗的附随义务。
如果经销商跑路,就不仅仅是民事纠纷,事态可能发展成刑事案件,实务当中到底采取哪种方式进行维权更合理,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来源:乐辩网
(转载自金牙大状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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