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吊装安全强制性规定》(2020版)
风电吊装安全强制性规定(2020年版)
第⼀章总则
为确保风电吊装安全,加强安全技术管控,规范风电吊装作业⾏为,依据国家、⾏业及公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管理制度,结合我项⽬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于项⽬部范围内的风电吊装⼯程。
第⼆章技术⽅案
第⼀条⼤型起重机械安拆作业及风电吊装作业⼯程施⼯前必须编制专项施⼯⽅案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以下建称⽅案及措施),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超过⼀定规模的专项⽅案应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第⼆条⽅案及措施编制必须满⾜现⾏有关规程规范及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技术上安全可靠且具有可操作性,格式符合公司规定。⽅案必须包含有最不利场地或环境条件下风机吊装的相关计算、施⼯程序、⽅法及安全保证措施。当施⼯条件发⽣变化时,⽅案及措施应由编制单位进⾏修订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需要专家论证的由组织编写⽅案的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条风机吊装⼯程⽅案中需要有必要的计算,应计算的项⽬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作业项⽬:抬吊作业、最
重件塔筒装卸、机舱装卸、发电机装卸、叶轮吊装、机舱吊装时的⾼度校核、机舱吊装时机舱与起重机起重臂间安全距离的冗余量、主吊车站车位置地耐⼒计算等;⼚家提供的专⽤吊具必须有质量证明⽂件,其它的钢丝绳等吊、索具
必须进⾏校核计算。
第四条每台风机作业前必须对所有参加作业的⼈员进⾏安全技术交底,所有参加安全技术交底的⼈员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第三章作业环境
第五条卸车及吊装作业场地应平整,⾯积要满⾜作业基本需求,吊车站车位置的地耐⼒、平整度必须满⾜吊装机械最⼤负荷及起重臂扳起时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机组吊装施⼯现场应设置警⽰标识及作业提⽰牌, 在吊装作业区域设⽴警戒线(警戒线覆盖范围不得低于主吊车起重臂作业半径涵盖范围),⾮作业⼈员不应⼊内。
第七条吊装作业区有带电设备时, 起重设施和吊物、揽风绳等与带电体的最⼩安全距离不得⼩于GB 26860的规定,并应设专⼈监护。吊装时采⽤的临时揽绳应由⾮导电材料制成,并确保⾜够强度。
起重机与输电线的最⼩安全距离
第⼋条天⽓预报将有六级及以上⼤风时,应做好停⽌起重机作业及各项安全措施的准备;风⼒达六级及以上时应停⽌起重作业,将起重臂转⾄顺风⽅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达到七级及以上时,应将臂架放下,汽车起重机宜将⽀腿全部⽀出。
第九条严禁在恶劣天⽓下进⾏起重作业。当作业地点的风⼒达到五级时,不得吊装受风⾯积⼤的物件;当风⼒达到六级及以上时,
不得进⾏起重作业。
第⼗条塔筒、机舱、发电机、叶轮、叶⽚等部件吊装时,风速不应⾼于该机型安装技术规定。未明确相关吊装风速的,风速超过8m/s时,不得进⾏叶⽚和叶轮吊装; 风速超过10m/s时, 不得进⾏塔筒、机舱、轮毂、发电机等设备吊装。
第⼗⼀条遇有⼤雾、雷⾬天、照明不⾜、指挥⼈员看不清各⼯作地点或起重机操作⼈员等情况时,不应进⾏起重作业。
第四章作业⼈员
第⼗⼆条现场⼤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资质,安拆⼈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相应作业项⽬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
第⼗三条参加风电吊装的特殊作业⼈员,例如起重指挥、起重机操作⼈员,登⾼架设作业、⾼处安装维修作业、电⼯作业、焊接作业⼈员等特殊作业⼈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件。重⼤吊装作业起重机操作⼈员、起重作业指挥⼈员必须具有丰富的作业经验,且取得作业职业资格证后从事起重机操作、起重指挥作业不得少于5年。
第⼗四条所有进⼊风电场作业的特种作业⼈员,除按照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组织不同岗位的⼈员进⾏本岗位的安全规程的学习,并考核存档,考核不合格的继续进⾏学习或者清退,严禁考核不合格的⼈员从事相关岗位作业。
第五章施⼯机械及吊索具
第⼗五条起重机必须取得特种设备检测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使⽤。起重机每次重新安装完毕后,必须保证风速仪、防雷接地、⼒矩限制器、各种限位等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投⽤前,按照相关规定对起重机进⾏检测检验、负荷试验,验收合格确认满⾜安全使⽤条件及要求后,⽅可投⽤。
第⼗六条分包单位⾃带或外租的⼤型起重机械,必须购买全额保险(保险基准为出⼚原值),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性能良好,各类证件齐全。外租机械出⼚使⽤年限不得超过5年,外租机械必须签订安全协议。
第⼗七条起重作业⽤的吊索具必须有⼚家提供的质量证明⽂件。
第⼗⼋条雷⾬天使⽤的⼤型起重机械必须做好防雷电措施。
第六章作业前检查
第⼗九条吊装前应正确选择吊具, 并确保起吊点⽆误; 吊装物各部件保持完好,固定牢固。吊具使⽤前,应有专⼈进⾏检查,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安全使⽤条件的吊索具,严禁使⽤。
第⼆⼗条每台风机安装完毕后,吊车及吊索具必须经过全⾯检查,检查应有记录,检查⼈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必要时需进⾏负荷试验,经验收合格后⽅可继续使⽤。
第七章施⼯作业
第⼆⼗⼀条抬吊作业时,需专⼈指挥,起吊速度必须平稳缓慢。抬吊作业时,起重机械不得⾏⾛,起吊重量不应超过两台起重机械所
允许起吊重量总和的75%,每台起重机械不得超过其额定负荷的80%,起重机械在进⾏塔筒、叶轮翻转直⽴,发电机翻⾝直⽴等过程中,两台起重机械作业半径应有交叉,防⽌起吊过程中出现偏拉斜拽,每台吊车的吊点需经过计算确定,负荷分配应合理。
第⼆⼗⼆条顶段塔筒安装完成后,应⽴即进⾏机舱安装。如遇特殊情况, 不能完成机舱安装, ⼈员离开时必须将塔筒门关闭, 并采取将塔筒顶部封闭等防⽌塔筒摆动的措施。
第⼆⼗三条机舱吊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起吊机舱时, 起吊点应确保⽆误。在吊装中必须保证有⼀名⼈员在塔筒平台协助⼯作。
2) 机舱和塔筒对接时应缓慢⽽平稳, 避免机舱与塔筒之间发⽣碰撞。
3) 起吊机舱时,禁⽌⼈员随机舱⼀起起吊。
4) 机舱与塔筒固定连接螺栓达到技术要求的紧固⼒矩后, ⽅可松开吊钩、移除吊具。
5) 完成机舱安装, ⼈员撤离现场时, 应恢复顶部盖板并关闭机舱所有窗⼝。
第⼆⼗四条叶轮和叶⽚吊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叶轮和叶⽚起吊时,应使⽤经检验合格的吊具。
2) 起吊叶轮和叶⽚时⾄少有两根导向绳, 导向绳长度和强度应满⾜作业需求;应有⾜够⼈员拉紧导向绳,保证起吊⽅向。
3) 起吊变桨距机组叶轮时, 叶⽚桨距⾓必须处于顺桨位置, 并
可靠锁定。
4) 叶⽚吊装前, 应检查叶⽚引雷线连接良好, 叶⽚各接闪器⾄根部引雷线阻值不⼤于该机组规定值。
5) 叶轮在地⾯组装完成未起吊前,必须可靠牢固。
第⼆⼗五条严禁超载起吊或起吊重量不明的重物,单台起重机吊装作业,起吊重量应⼩于其额定负荷的90%。起重机械作业过程中,设备与起重机起重臂之间应有⾜够的安全距离,应⼤于500mm,作业环境应符合起重机操作⼿册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起重机在进⾏⾏⾛、变幅、回转、起落钩等动作前,必须鸣声⽰意,作业时只能进⾏⼀个动作,在上⼀个动作结束后,才能进⾏下⼀个动作。
第⼆⼗七条塔筒、机舱、发电机、叶轮等吊装前,必需进⾏试吊;开始起吊时,先将重物吊离地⾯100-200mm,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系统可靠性,重物是否平衡,确认⽆安全问题后才能继续起吊。
第⼆⼗⼋条起重机操作⼈员应按指挥⼈员的指挥信号进⾏操作,明确起重指挥⼈员意图后⽅可作业(违章指挥除外);⽆论何时,操作⼈员都必须执⾏任何⼈发出的紧急停⽌信号,确认危险排除后,才能继续作业。
第⼆⼗九条操作⼈员在进⾏起重机操作时,必须精⼒⾼度集中,不得进⾏与操作⽆关的动作,严禁看⼿机、看书报,严禁酒后操作。
第三⼗条操作⼈员对⾃⼰直接控制的操作负责,当怀疑有不安
全情况时,操作⼈员在起吊前,要和现场管理⼈员协商,并检查确认影响安全作业的因素,在安全风险因素排除前严禁任何冒险作业。
第三⼗⼀条起重机移动载荷时需要满⾜以下要求:
(1)有关⼈员在指挥起重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1)使⽤的吊索具必须满⾜安全吊装要求,严禁使⽤存在安全隐患,未经检测合格或不在有效期内的吊索具及机具;
2)载荷刚吊离地⾯时应保证吊装安全,载荷在吊索具或者提升装置上应保持平衡;
3)载荷运⾏轨迹上应与周围障碍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确认起吊载荷的质量、起升⾼度、作业半径应符合起重机安全作业性能要求。
(2)载荷起吊前应满⾜以下要求
1)起重钢丝绳或者起重链条不得产⽣扭结,多根钢丝绳或链条不得缠绕在⼀起;
2)采⽤吊钩吊装的,必须使载荷转动最⼩;
3)起吊的载荷不得与其它物体卡住或连接。
(3)载荷起吊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1)起吊载荷不得突然加速或者减速;
2)载荷和钢丝绳不得与任何障碍物发⽣刮碰;
3)⽆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打反向作
为制动。
4)不得出现偏拉斜拽,不得吊着载荷从⼈员上⽅经过。
第三⼗⼆条履带吊带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载荷的70%,⾏⾛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坡度应⼩于2°,重物在起重机的正前⽅向,⾼度距离地⾯不⼤于0.5⽶,并应拴好拉绳,缓慢匀速⾏驶,严禁长距离⾏驶。
第三⼗三条履带吊上下坡时(超过2度),应空载⾏⾛,上坡时,将起重臂仰⾓适当放⼩,下坡时将起重臂仰⾓适当放⼤,严禁下坡空挡滑⾏,严禁长距离⾏⾛(超过1公⾥),必要时,应拆除臂架机构,确保转场或⾏⾛过程中的安全。履带起重机⾏⾛时,严禁转弯过急,当转弯半径过⼩时,应分次转弯,路⾯凸凹不平时,不得转弯。
第三⼗四条多台起重机同⼀现场作业应保持⼀定的安全距离。
第三⼗五条作业中如起重机突然发⽣故障,能卸载时⽴即卸载,停⽌作业,进⾏检查和修理。
第三⼗六条起重机在作业时,严禁对运转部位进⾏调整、保养、检修等⼯作。
第三⼗七条⽆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履带起重机,起升钢丝绳在卷筒上剩余量不得少于设备技术⽂件规定的安全圈数,未规定的,剩余圈数不得少于5圈。
第三⼗⼋条单台起重机械吊装作业时,起重机械负荷率应⼩于额定负荷的90%。
第三⼗九条起重机不得采⽤⾃由下降的⽅式下降重物。
第四⼗条汽车起重机⾏驶时,应将臂架放在⽀架上,吊钩挂在挂钩绳上并将钢丝绳收紧。汽车起重机作业前应先⽀好全部⽀腿后
⽅可进⾏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架放在⽀架上后⽅可收起⽀腿。汽车式起重机严禁吊物⾏⾛。
第四⼗⼀条主要部件吊装作业过程中专业技术负责⼈应在现场指导。风能汽车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者,必须办理安全施⼯作业票,并应有施⼯技术负责⼈在场指导。
1)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物件。
2)起吊最重段塔筒、机舱、发电机、叶轮。
3)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或其附近作业。
4)起重机安装、拆卸、负荷试验。
第四⼗三条钢丝绳应在建(构)筑物、被吊物件棱⾓处采取垫⽅⽊或半圆管等防⽌钢丝绳损坏的保护措
施,且有防⽌⽅⽊或半圆管坠落的措施。吊挂绳索与被吊物的⽔平夹⾓不得⼩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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