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上海新能源汽车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新厦大道23号第2栋108。
法定代表人:王国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慧,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迪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卫,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卜平,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逸舟,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迪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慧,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卜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多收取的采购车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并无直接的业务合作关系。2018年间,原告与案外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鑫公司)就汽车融资业务开展合作,原告向易鑫公司采购100台比亚迪牌车辆,前述车辆均由易鑫公司向被告采购。故易鑫公司与被告签署《车辆采购合作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终止期限为2019年2月28日、采购车辆类型、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内容。合同履行初期,被告与原告联系表示,易鑫公司已支付50台车辆的货款,但因原告采购车辆的数量较多,担心原告放弃采购剩余车辆,故希望原告向其支付其余车辆的定金200,000元。原告遂依照被告指示于2019年1月2日支付了该款。付款后,原告与易鑫公司联系获悉,易鑫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8月22日、2018年12月24日各向被告支付了50台
车辆货款,实则已支付完毕。原告再向被告催讨定金,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兴迪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中,系争车辆买卖合同当事人是被告与易鑫公司,原告并非买卖合同相对人;第二,原告仅为系争车辆买卖合同,买受方的代理人向被告支付款项;第三,被告与易鑫公司尚未就完成结算,易鑫公司还拖欠被告一定金额的款项,但与本案并无关。退一步讲,即使经过结算后,买受方易鑫公司存在超额支付的情况,亦应由易鑫公司主张返还,与原告无关。综上,被告取得案涉款项具有合理合法的依据,且原被告双方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间,案外人易鑫公司等(甲方、买方)、被告(乙方、卖方)签订《车辆采购合作合同》。双方约定:“一、合同车辆1、品牌:比亚迪、车型:E5450网约型、指导价:¥157,500(元/台)、采购价(含税):¥131,500(元/台)、采购数量:100(台)、总金额:¥13,150,000(元)……注:1.协议价为在建议零售价基础上扣除提车年
度2018年度国家补贴N万元/辆及地方补贴N万元/辆之后的价格;甲方需在车辆交付后次月5日前,按时向乙方提交补贴申请资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2,500元/台国补地补押金。待厂方将国补地补押金返还我司后,将此押金返还甲方。2.根据财建***********《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要求,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针对2万公里的里程要求,甲方需向乙方支付2,000元/台补贴申领保证金,待车辆行驶里程满2万公里后,经乙方核实无误后将申领保证金退还甲方。3.以互联网为依托的融资租赁B2B2C业务(以下简称‘融资业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乙方缴纳1万元/台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最少需缴纳30万元。履约保证金用于确保甲方所购车辆仅用于融资业务,只能上对公牌照。不得进行摆售宣传,影响乙方销售体系。如发现违规,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违规车辆5万元/台的违约金,直接从甲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甲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补齐。本合同约定的采购有效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剩余的保证金金额全额返还至甲方账户……三、付款方式1、本合同项下的购车款,由甲方通过电汇或承兑汇票按下列1.2项方式向乙方支付:……1.2甲方在收到乙方对采购订单的书面确认后,将该采购订单项下的全额购车款的_%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采购订单项下的车辆所有权自甲方支付采购订单约定的全额购车款后转移至甲方。2、甲方采购车辆
用于融资租赁正租或者经营性租赁的,由上海易鑫或天津恒通嘉合向乙方支付车款,乙方向甲方指定的公司抬头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甲方安排采购车辆用于融资租赁回租的,由上海易鑫或天津恒通嘉合为承租人发放融资款,并将融资款作为承租人应支付的购车款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指定的承租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甲方购车用于再次销售的,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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