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利峰、东莞市博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6 
【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39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丽莉陈天宇罗艳艳 
【文书类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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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郭利峰;东莞市博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郭利峰东莞市博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郭利峰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博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文醒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文醒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文醒 
【代理律所】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利峰 
【被告】东莞市博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反诉按撤诉处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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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3 01:28:55 
郭利峰、东莞市博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民终39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利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博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振安东路203号B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T6QT0M。
     法定代表人:李远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醒,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利峰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博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3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郭利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郭利峰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郭利峰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郭利峰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丽莉
审判员 陈天宇
审判员 罗艳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锐轩
附法律依据附录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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