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福州的电动车事件
电动车是近些年我国城市中出现的交通工具,是由充电器提供能源,以电力代替人力或以电力代替汽油动力的一种代步机械,前者在自行车基础上改装的,称为电动自行车;后者在摩托车基础上改装的,称为电动摩托车(简称:电摩)。电动自行车最高速度很少能超过每小时20公里,电摩速度一般超过每小时30
公里。
2003年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引发了一场风波。
一、“事件”的来龙去脉
2000年,福州的摩托车暂停报牌,但市政府对当时市面上刚出现的电动车既没有使其合法化,又没有加以管制,基本是放任自流。由于当时数量不多,并没有引起有关管理部门的重视。然而福州市场上电动车销量猛增,到2003年福州市居民的电动车保有量突破10万辆,经销电动车的商家近百家。
2001年5月,福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从当年6月5日起禁止电动车在城区道路行驶,引起电动车用户的强烈不满。
2002年1月,福建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部分代表提案要求允许电动车报牌行驶。同年9月,福建省人大代表、交警、市政公交、新闻记者等各界举行征求意见讨论会。
2003年6月1日,福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通告》,要求在6月1日前“持有经营范围中含电动车项目或类似项目的营业执照,从事电动车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电动车销售项目或注明在经营范围中不含电动车项目。逾期未办理的,原营业执照中的电动车经营项目一律无效或不予认定。在上述期间内,从事电动车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清理电动车,但不得继续销售”。
福州市政府禁止电动车理由有四个:道路状况制约;交通安全隐患;废旧电池污染;参考北京等城市的做法。当日起,福州市的公安、工商、税务、城管、110等联合执法。2日,工商局对电动车销售商下达《责令更正通知书》,限定销售商在6月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部分销售店的门牌被强制摘掉或“电动车”三字用油漆刷掉。3日
对尚未关门的电动车销售店,命令销售商取来营业执照正本,在上面加盖“注册登记专用章”,并手写上“禁售电动自行车”。
接着,福州市交警支队公布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从6月5日开始执行。该规定指出,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号牌、行驶证,方可上路行驶。号牌、行驶证不准冒领、转借、涂改或伪造。号牌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现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办证挂牌并在7月1日截止办理。同时,要求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电动自行车按非机动车管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造道路右边行驶。行驶速度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准超过每小时20公里。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不准超过车身20厘米。重量不准超过50公斤。骑车者必须:携带行驶证,以备查验;未满16周岁的人,不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酒后不准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准带(载)人;不准在市区鸣号等等。
6月24日,两家经销商福州海利达公司和金华绿源电动车公司联手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状告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撤销有关不正当执法行为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10月法院判原告败诉。
电动车售后服务 2004年福州街头有牌无牌的电动车越来越多。在汽车道上行走的电动自行车、带人的电动自行车、行驶飞快的电动自行车屡见不鲜。一般情况下交警也不太管,但无牌的车主总是提心吊胆,生怕突然严起来就要挨抓受罚。
二、争议的观点
福州电动车风波引起极大关注。比如,用“Google”检索“福州电动车”,竟有18000项的查询结果。为论述的方便起见,将支持禁止电动自行车的观点称为“禁”方,将要求开放电动车的观点称为“放”方(这里的“禁”与“放”没有任何贬褒之义)。主要争议的观点可归纳如下:
(一)道路问题
“禁”方观点:现在我国城市道路系统中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两种,电动车速度处于两者之间,安排在哪个车道都有问题。这几年福州私车增加太快,本来狭小城市道路更显拥挤,堵车不时发生,因此速度慢于摩托车的电动车上机动车道几乎不可能。而电动车跑非机动车道,挤占了自行车和行人行走空间(因条件限制,在福州很多地方自行车和行人不得不
同道而行)。
“放”方观点:如果现有自行车都被电动车取代,那么由于车速的提高,同样的道路空间跑得车多了,等于扩展了道路。
(二)安全问题
“禁”方观点:电动车事故高于非机动车。由于电动车车速太快,一些人骑电摩横冲直撞,因此,电动车在慢车道行驶对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的安全造成威胁,还增加了他们由于不安全感带来的心理负担。电动车出现必然增加交通安全管理的难度。
“放”方观点:上海对电动车上路就是放开的,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2001年社会拥有5万辆,事故率为0.47%,2002年上半年拥有7万辆,事故率仅为0.17%,均远远低于机动车的事故率。电动车只会加快道和交通路口的通行量,减少堵塞而不会增加交通事故。
(三)环保问题
“禁”方观点:电动车的蓄电池报废后不可再重新利用,是一种新的污染源。
“放”方观点:电动车不存在以燃料油为动力的尾气污染问题,有利于改善城市空气状况。
(四)费用问题
“放”方观点:一部电单车购价1500元至2500元左右,使用费也极低。福州93条公交线已被承包,热季公交收费统一是2元,基本不发行月票,居民出行仅仅上下班就要每天4元,有些人要转车或中午要回家吃饭或办点事就要每天8元,如果居民有一辆电动自行车,每天的总费用不超过0.6元。
“禁”方观点:这里只计算电费,没有计算电动车折旧费用,电池更换费。假设一部电动车购置费2000元,使用寿命周期为3年,每年摊分660元,就这一项每天近2元。
“放”方观点:另外,一辆电动车以2000元计,6万辆(至《通告》发布时福州市居民电动车保有量)价值就是1亿多元,禁售将导致这些电动车成为一堆废铁,其中的经济损失只能全由购车者承担。商家因在福州被禁售必须将电动车运到外地去卖,增加他们的销售成本。
(五)质量和服务问题
“禁”方观点:电动车牌子杂,销售点乱。与电动质量与售后服务相关的投诉案件相当多。
“放”方观点:电动车质量不稳定属于正常现象。一方面,电动车是个新产品,产品不成熟是难免的;另一方面,那么多企业投入电动车行业,泥沙俱下,出点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规则是解决质量问题的“药方”。电动车禁售后,居民手中现有的电动车的售后服务问题到哪里去解决。
(六)法规制定问题
“禁”方观点:政府有权从维护大多数市民利益立场制订相应的法规和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也是在做了充分调查,并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后,经反复研究才出台此文件的。
“放”方观点:《通告》应通过人大讨论,要组织听证,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后,再决定是否应该发布或做必要修改后再发布。如果这样做了,就有可能不会出台这样的文件。
(七)法规执行问题
“放”方观点:“电动车禁而不止”的事实证明《通告》是无法有效执行的。要确保有效实施就必须投入政府执法部门的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增加这些部门的负担,造成本来已十分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浪费。
“禁”方观点:认真执法是这些部门的职责。开始是要有比较大的投入,上轨道后就跟其他管理工作没有什么不一样了。
(八)政府形象问题
“放”方观点:福州电动车事件发生后,出现的一系列事情:民告官、媒体曝光、网上“骂街”……都对政府形象造成了损害。
“禁”方观点:政府形象是在其为百姓服务的过程中树立起来的,电动车问题的处理是从大多数市民利益出发。只有认真研究电动车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加以严肃执行,才有利于政府形象的塑造。
讨论问题:
1.你倾向于“禁”方的观点还是“放”方的观点?理由是什么?
2.从社会成本角度研究,政府治理电动车现象的决策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3.你能为福州政府解决电动车问题提出什么样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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