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18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吉喆 
【审理法官】郑吉喆 
通风盘式和盘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张某;田某;张某1;张某2;王某 
【当事人】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田某张某1张某2王某 
【当事人-个人】张某田某张某1张某2王某 
【当事人-公司】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丁兆增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彭思彬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丁兆增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彭思彬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万基傅坤丁兆增彭思彬 
坦克追尾
【代理律所】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瑞福特【被告】福建省前沿职业培训学校 
【本院观点】关于蚂蚁物流公司的责任比例。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执行法定代理人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蚂蚁物流公司的责任比例。涉案事故经交通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3负主要责任,侯某负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与当事人最终确定承担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并不完全等同,当事人最终承担责任的比例系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及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本案中,张某3存在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侯某深夜里在禁止停车的非机动车道里违法停放货车。同样具有过错,也是是造成此次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一审法院结合事故认定结果,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各方过错的程度、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确定张某3承担75%的责任,侯某承担25%的责任,并无不当。蚂蚁物流公司主张责任比例不应超过10%,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无法采纳。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是因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后导致受害人个人收入中用于家庭成员消费需求减少的部分,其金额亦与受害人伤残情况相关,故应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标准。本案中,张某、田某、王某、张某1、张某2提交了务工证明、入职登记表、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明张某3事故发生前的收入来源。蚂蚁物流公司主张以被扶养人的农业户籍主张适用农村标准,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蚂蚁物流公司对一审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异议,未就其主张举证证明,本院对其该项意见无法采纳。一审法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蚂蚁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中蚂蚁物流公司名称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81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81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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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张某、田某、王某、张某1、张某2各项损失共计537563.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449元(已由张某预交),由张某、田某、王某、张某1、张某2负担1549元(已交纳),由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张某)。  二审案件受理费6190元,由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8 14:54:52 
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记分查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终11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子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
     法定代理人:王某。狗骑兔子
     法定代理人:王某。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汗。
     上诉人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田某、王某、张某1、张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8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郑吉喆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上诉人蚂蚁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子龙,被上诉人张某、田某、王某、张某1、张某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蚂蚁物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按照1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改判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水平标准计算张某3子女二人生活费317274.5元;3.依法改判精神损害抚慰金;4.诉讼费由张某、田某、王某、张某1、张某2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1.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3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承担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表明张某3存在4项违法行为。根据司法鉴定书意见可以确定,张某3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任何减速及避让措施,直接在非机动车道撞击蚂蚁物流公司所属车辆,导致死亡。蚂蚁物流公司的车辆虽存在违法行为,但属于被动撞击,责任承担比例不应超过10%。2.张某3子女的户籍信息及家庭关系证明等表明被扶养人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皆为上桥村,为农村户籍人口,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北京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水平计算。3.蚂蚁物流公司并未实施任何主动性侵害行为,并未对死者家属有任何精神伤害,是死者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悲剧发生,一审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公平性。
     张某、田某、王某、张某1、张某2共同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蚂蚁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
     张某、田某、王某、张某1、张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蚂蚁物流公司赔偿张某、田某、王某、张某1、张某2709840.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蚂蚁物流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27日3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路段,张某3驾驶车牌号为×××的轻型箱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轻型箱式货车头部与侯某所驾驶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头北尾南停放的车牌号为×××/×××的重型车辆运输车/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与重型车辆运输车/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后部相撞,造成受害人张某3死亡,两车损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3醉酒后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未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侯某驾驶重型车辆运输车/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违反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本起事故张某3为主要责任,侯某为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