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网约车平台与行业的发展,网约车犯罪逐渐增多,并受到关注。S市J区网约车司机犯罪具有嫌疑人多位外来人员,网约车司机多为中青年男性,文化程度均较低,网约车司机涉及的犯罪类型多为故意犯罪。针对网约车犯罪现状,首先应当加强网约车平台监管;其次加强网约车司机资质审核;最后多策并举,解决“出行难”问题。
关键词:网约车犯罪;特征;网约车平台
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新兴事物,具有准入简单化、高度信息化、主体多元性等特点。近年来,网约车在给公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经历了“烧钱大战”“高价补贴”等野蛮生长,见证了“马甲车”“爽约车”等乱象频出,市场“跑马圈地”,服务“差评不断”,监管“陷入盲区”。“5·6郑州空打车遇害案”敲响警钟,网约车不是“黑车合法化”,更不是政府“一刀切”,《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亟需得到有力执行。
一、主要特点
1.犯罪类型特点
区院办理的网约车违法犯罪罪名包括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以故意犯罪为主。如魏瑶故意伤害罪中,滴滴“专车”司机魏瑶与乘客在下车时因口角纠纷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后经鉴定分别构成轻伤及轻微伤。又如沈冠男抢劫罪、盗窃罪中,滴滴“顺风车”乘客沈冠男供述称,自己因缺钱花产生了抢劫女司机的想法。
2.犯罪主体特点
以外来人员为主,年龄在25至35岁之间,文化程度较低,均没有“新规”要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资质。
3.犯罪对象特点
包括司机侵害乘客利益、乘客侵害司机利益、乘客侵害乘客利益三种情形,实践中,较为弱势的女性、注意力分散的司机、神志不清的醉酒乘客都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如汪润生盗窃罪、查永梅盗窃罪中,分别是乘客窃取司机、顺风车乘客的手机。又如沈冠男抢劫罪、盗窃罪中,沈重复下单叫车、取消叫车,当看到一单拼车是女司机且目的地为妇幼保健
院,遂下定决心实施抢劫,向对方发布了接单的邀请。
4.犯罪手法特点
实践中,多数网约车司机为蒙混过关躲过平台审查,采用网上黄牛、P图等方法,使用他人信息或伪造虚假信息进行注册(个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等),导致人车不符、等现象普遍存在。
二、原因分析
1.政府监管缺位
尽管“新规”中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信息应当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内容,实际上相关部门并未能严格执行“新规”,有力打击网约车违法犯罪,有效遏制市场乱象,甚至出现“真空”“灰”地带。
2.网约车平台存在管理漏洞
(1)资质审核问题。“新规”要求网约车必须“沪人沪车”,但多数情况下乘客等来的都是“马甲车”,平台在明知大部分网约车司机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仍然根据用户提供的“逼真”的注册资料通过审核,甚至一些有前科、精神病史的人利用漏洞进入该行业。百度搜索显示,不少汽车租赁公司称与滴滴、美团等平台签订对公服务,为网约车司机提供荣威550、比亚迪·秦等新能源车型的租赁,保证“全上海合法运营,有运营车牌,不怕交警查车”。
(2)信息不对称问题。根据《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也就是说,与“出租车”“快车”“专车”不同,滴滴“顺风车”是一个“贴牌汽车投诉网”产品,是客户“自发”的“拼车”,滴滴平台只提供“信息”,几乎不用承担责任。乘客以为自己使用的是滴滴平台下管理完善的产品,事实上就是一辆陌生人的“黑车”。
(3)个性化标签问题。“滴滴顺风车”标签存在社交功能设计,司机和乘客可互相评论,默认评论选项存在“安静美少女”“气质美女”等描述外貌、身材的词汇,且标签添加后无法
删除、所有人可见,晚上打车的单身女性易沦为犯罪分子骚扰、侵害的对象。
(4)信息安全问题。网约车由于其高度信息化的特点,消费者在网络约车的过程中涉及其个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出行信息等,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将极大地损害乘客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5)价格不透明问题。一些乘客遭遇“大数据杀熟”,同样时间、同样始发地和目的地,收费却不同。
(6)投诉处理问题。乘客遭遇“马甲车”投诉后,很难得到后续处理反馈,多数流于形式;甚至在自家车被“套牌”、要求平台提供盗用者信息以追究对方法律责任时,客服以保护他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
3.行业自律能力缺乏、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
(1)危险驾驶行为。实践中,许多网约车司机为了在不同打车平台抢单,往往在车上安装两部及以上手机,在开车时将注意力放在手机上,抢到单后又会使用乘客核实信息,大大增加了交通安全的风险。
(2)欺诈等不诚信行为。网约车司机出于利润最大化、逃避管理等原因,常常作出取消订单、故意绕路、态度恶劣、不按规定接送乘客、胡乱加价、中途甩客等不诚信行为,甚至还会出现辱骂乘客、举止粗鲁和侵犯隐私等行为,乘客出于恐惧而忍气吞声。如一些网约车司机通过多个平台发布拼车信息,利用各平台间信息不通的漏洞,加倍收取本应由各拼车乘客合理分摊的车费,提升了乘客的出行成本。又如乘客打“沪车”遭遇“外牌”,导致高峰时段车辆限行,影响了乘客的出行效率。
(3)报复等恶性行为。部分网约车司机因乘客的低分评价或投诉,对乘客进行骚扰、威胁,甚至殴打等恶性报复行为,这也是大部分乘客不敢及时投诉或报警,仍然违心给予好评的重要因素。
4.消费者自我保护渠道欠缺
(1)缺乏投诉渠道。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相比较,其救济渠道设计并不如人意,私力救济更不畅通,主要包括向网约车平台投诉和消费者与网约车司机协商两种方式,一些乘客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投诉,一些乘客投诉了但是缺乏证据或迟迟得不到处理。
(2)缺乏必要证据。一些网约车内没有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装置,数据信息未接入行业监管平台,也未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且乘客对APP上的紧急求助、紧急联系人功能不了解,遇到紧急情况不能及时求助。
(3)发生交通事故理赔困难。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法营运活动,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尽到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对策建议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范
严格落实“新规”要求,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网约车,保护合法运营秩序。加大对各类网约车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建立“政+企”监督管理模式
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制定相关监管操作、效果评估规则后,通过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的数据监管实现对整体网约车市场的间接监管,并定期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
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协助平台把好网约车准入关,重点核实身份车辆信息、犯罪记录、违章记录等,对其精神状态、酗酒、等多项内容开展深入背景审查;完善网约车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网约车动态调整机制,避免市场垄断。网约车平台应根据运营规则、监管规则及承担的法定责任,通过全程录音和视频监控,对司机、车辆进行直接监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企、司、乘“黑名单”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或退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犯罪发生。
3.优化平台功能设计
加强对网约车司机的管理,接单前必须进行人脸识别和车牌识别,杜绝人车不符、私换账号等可能性。实行有奖举报和举报人隐私安全保护。强化信息安全保护,下线个性化标签、评论功能等,提供个人信息仅自己可见选项。将紧急求助按钮设置在显著位置,推动落实网约车全程录音、视频监控和卫星定位等各项安保措施,维护司机和乘客的人身、财物安全。完善权益保障体系,建立事故平台先行代偿机制,保障司机、乘客的正当权益。完善约车规则,充分运用大数据优势,提升网约车的运营效率,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给予结果反馈。
4.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乘客在上车前应仔细核对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是否一致,上车后将司机、车辆、行程等信息告知亲友。女性乘客尽量避免夜间单独外出打车、去偏僻地带或钱财外露,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截屏、拍照或录音等方式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报警。不轻易和陌生人拼车。
作者简介:
周佳蕾,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干警,研究方向:检察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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