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直或端州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协议书
(以下简称甲方):
端州区信德行汽车修配厂(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依据肇庆市直公务车定点维修协议及端州区公务车定点维修单位相关服务协议, 由甲方代表与乙方签署,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协议:
一、车辆维修范围
肇庆市直及端州区各行政、事业单位轿车、旅行车、吉普车、大客车和货车。
二、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汽车日常维护(汽车洗车、美容除外)、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题修理、二十四小时拖车服务; 代办车辆年审和其她相关汽车维修服务项目。
三、维修时间
乙方确保优先对送修公务车进行维修, 在与送车单位约定时间内完成车辆维修。
四、维修费用
乙方确保以优惠价格提供维修服务。
1、维修费用包含: 工时费、材料费。
2、工时费包含一、二级维护、小修、大修及总成修理等工时费, 工时费收
费按乙方投标文件所报附表对公务车优惠收费标准实施。
3、维修材料费包含: 材料进货价和材料管理费。
4、维修材料管理费实收百分比为: 90%
五、质量确保
送修车辆合格出厂后, 要按中国交通部令第7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要求》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施完工出厂质量确保期制度实施; 车辆质量确保期不少于下列要求: 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0公里或100日; 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题修
理公里或10日; 二级维护5000公里或30日。在质量确保期内, 因维修质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由乙方负责。
六、货款结算方法:
1、由送修单位与乙方直接结算维修费用, 支付方法必需以转账或支票形式支
付。
2、送修单位在提车时, 一次性支付车辆维修款项, 或按预先约定方法按期支付
款项。
七、甲方权利:
1、有权要求给予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 如有投诉维修质量问题, 经查核实, 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 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汽车投诉网
3、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公务车维修计算机管理系统开发, 如乙方不予配合, 将对
其作出警告, 并有权取消其协议维修点资格。
4、如乙方违反服务承诺而受到有效投诉两次或以上, 将对其作出警告, 并有权
取消其协议维修点资格, 列入不良行为统计名单;
5、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每日上网传送维修数据, 接收甲方实时监控,并每个月一
次提供公务用车维修情况月报表, 时间为每个月第2个工作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
八、甲方义务:
1、接收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验。尤其是反应协议维修中等突出问题;
2、帮助督促送修单位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3、协调送修单位与乙方关系, 立刻处理双方发生矛盾。
九、乙方权利:
1、有权要求送修车辆单位出示《公务用车协议维修证》;
2、有权要求送修单位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拒绝送修单位或个人提出除维修服务以外要求;
4、有权对送修单位投诉提出申诉。
十、乙方义务:
1、优先为全市行政事业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2、对维修公务用车, 进行一车一档管理(档案包含: 维修协议、维修项目、具
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合格证实及结算清单);
3、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
4、必需按维修标准和要求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并将更换后废旧零件退回送修单
位;
5、必需使用含有合资格维修技术人员操作, 保持车辆多种配件完整性和卫生清
洁, 确保维修质量; 确保送修车辆安全。
6、确保全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全新原厂配件, 不得以次充好或未经检验
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7、已完工车辆, 乙方应填写“公务用车维修清单”, 注明完工时间、维修项目
工时费、配件费和维修总费用。
8、必需按时向甲方送市属每辆公务用车维修情况, 并保留好全部维修单据和资
料, 随时接收甲方、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其她相关部门检验, 定点厂打出预修费用后, 许可送修单位货比三家确定由那一家定点厂维修;
9、必需推行其投标服务承诺;
10、接车诊疗后维修项目必需经送修单位确定后方可维修, 不得私自增加维修项目。
十一、违约责任:
1、如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 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2、如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造成机械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 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3、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修车辆;
4、乙方所修好车辆质量不符合要求标准, 送修单位有权拒绝验收。
十二、投诉:
为了保障双方权益, 本协议建立投诉监管制度。其具体方法为:
1、送修单位可就乙方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向甲方或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
处投诉;
2、经核查如情况属实则该投诉有效, 将统计在案;
3、乙方可就送修单位所提出除维修或服务以外要求向甲方投诉;
4、甲方将定时检验本协议推行情况。
十三、协议修改与终止:
1、经甲、乙双方认可, 并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 可更改本协议;
2、因政策改变造成协议不能继续推行, 本协议可自行终止;
3、乙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推行协议能力, 在报经甲方同意后, 本协
议可自行终止;
4、有下列任何一个情况出现, 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 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 取消乙方定点维修资格, 收回定点证书, 并经过新闻媒介给予曝光及要求其四年内不得参与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资格投标:
A、对乙方有效投诉统计累积达3次以上; (有效投诉1次, 将给予警告; 有
效投诉2次, 将暂停定点维修资格, 直至整改完成; 有效投诉3次, 终止定点维修资格)
B、未经送修单位同意, 乙方私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件;
或私自转厂(非定点厂)维修;
C、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 造成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D、乙方与送修单位相关人员相互串通提升维修费用, 或乙方单方面违反要求
提升对公务用车维修费用, 或乙方向送修单位人员相关人员给“回扣”一次以上(包含: 送“红包”、“礼品”等不正当行为);
E、乙方, 收取开票费; 或弄虚作假为送修单位人员提供虚假维修清
单, 套取送修单位现金一次以上;
F、维修车辆没有一车一档管理;
十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五、争议及处理:
如双方在推行协议时发生纠纷, 应尽可能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双方应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六、其她: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肇庆市监察局各执一份。协议未尽事宜, 可用补充协议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一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李小兰
地址:                                地址: 端州区东湖二路3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黄文勇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肇庆分行账号:                                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