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 对当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现状分析及政策建议
刘全文
曹巧会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
[摘要][关键词]我国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汽车消费市场,在汽车金融服务市场上也存在巨大的市场潜力,汽车消费将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营造一个有利于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政策环境,是当前需要高度关注并认真解决的问题。汽车金融汽车金融公司汽车信贷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是近几年来进入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的新一类金融机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金融公司的诞生改变了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业务主体单一的现状,促进了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也将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年,银监会批准了上汽通用、大众和丰田三家汽车金融公司,至此我国汽车金融公司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在2008年,银监会颁布了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汽车金融公司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汽车金融公司10家,汽车金融公司逐渐形成了三大核心业务,即汽车零售贷款业务、批发贷款(特指对经销商的采购车辆贷款)和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业务发展已初具规模。
截至2007年12月底,已开业的8家公司资产总额284.98亿元,其中贷款余额255.15亿元,负债总额228.22亿元,所有者权益56.76亿元,当年累计实现盈利1647万元。汽车金融公司的资产质量优良,不良贷款率仅为0.26%。截至2009年7月底,10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总额为378亿元(银监会网站,h ttp ://w w w.cb rc.g o v )。汽车金融公司面对的是一个发展迅速、潜力巨大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了国外成熟的汽车消费信贷融资的管理技术、先进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经验。同时,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凭借其先天的汽车行业背景,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的专业服务,使我国消费者可以享受到比以前更专业的金融服务。但是也要看到汽车金融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面临着诸多问题,汽车金融公司数量少,一些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单一,服务对象有限,业务开展不甚理想。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不完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还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尽管《贷款通则》、《担保法》针对消费信贷有一些介绍,但还没有形成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此外,虽然在新的《汽车
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增加了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受部分法规和政策制约,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难以开展。由于业务受限较多,跨国汽车金融公司在欧美市场成熟的商业模式一直不能在国内复制。
(二)投融资渠道单一,资金来源较少。虽然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拓宽了融资渠道,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并且在2009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4号),对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开闸,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家汽车金融公司获准发行金融债。目前国内汽车金融公司还是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融资:一是接受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二是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高,依靠银行贷款的汽车金融公司,面对高企的资金成本,只能将车贷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而且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融资能否畅通也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融资担保过程比较复杂,造成了很多不便。
(三)缺乏完善的信用征信体系。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标准和体系尚在探索阶段,汽车金融公司防范风险的能力比较弱。汽车金融公司无法及时了解贷款客户的基本经济变化情况,对客户、担保人等在贷款期间经营状况、经济情况的变化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对出现的贷款风险不能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直接增加了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目前一些汽车金融公司主要针对经销商开展信贷业务,致使消费信贷市场未能迅速发展的现状。
(一)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颁布填补了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领域的法律空白。但是,我国汽车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仍然不健全,一方面需要出台一些新法规,填补法规缺失的空白;另一方面对不适应汽车金融公司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逐步完善和制定汽车
信贷管理办法、抵押登记办法、经营审批管理办法、规范汽车信贷方式等。从有利于促进汽车金融行业发展和提高监管有效性的角度,从机构准入、业务界定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对汽车金融公司做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着重体现监管机构监管理念和规制监管与原则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要求,尽快使汽车信贷市场趋于成熟。
(二)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尝试扩大业务范围,给予更多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和支持各
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开展多方面的业务合作;将保险资金引入汽车金融信贷市场;合理引导国外资金进入汽车金融信贷市场。(2)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扩大吸收存款范围,通过发行债券、票据、抵押融资等渠道筹集资金,探索和创新融资渠道,扩大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规模,扩大汽车消费信贷利率的浮动范围,多方面增加资金来源。
(三)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的征信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建立完善的征信机构体系和评价机构体系,健全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和相关制度,建立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事后的评价制度,引入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筛选机制,健全失信惩罚机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突破制约汽车消费信贷的“瓶颈”。(2)
加强汽车金融服务配套制度建设,稳步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汽车金融公司可与保险公司联合开拓汽车信贷市场,推动汽车金融公司与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合作,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平稳发展。(3)完善汽车信贷的担保和风险机制,推动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建立,使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简化担保手续,建立多元化的担保方式等。
(四)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借鉴国外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经验,制定正确的监管方针和策略,指导和约束汽车信贷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逐步建立汽车信贷风险监测报告机制。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贷款管理,作为促进我国金融机构扩大汽车消费信贷的关键环节。通过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使汽车金融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促进汽车金融公司依法稳健经营,更好地发挥依托大型汽车企业和专业化金融服务的优势,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为推动汽车产业乃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汽车产业和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快速发展,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将大有作为,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一、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现状
二、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三、政策建议
结束语
参考文献
[1]刘聪,姚秋,刘岩。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黑龙江对外经贸5():558
201a r.
0.1J 200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