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NCA-C11-1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2014-08-21发布2015-01-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 引言 (1)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依据标准 (1)
3 认证模式 (2)
4 认证单元划分 (2)
5 认证委托 (3)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3)
5.2 申请资料 (3)
5.3 实施安排 (3)
6 认证实施 (4)
6.1 型式试验 (4)
6.2 初始工厂检查 (5)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6)
6.4 认证时限 (6)
6.5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 (6)
7 获证后监督 (6)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8)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8)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8)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
8 认证证书 (8)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8)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9)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 (9)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9)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9)
9 认证标志 (9)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10)
9.2 使用要求 (10)
10 收费 (10)
11 认证责任 (10)
12 认证实施细则 (10)
附件1: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描述 (12)
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 (13)
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 (18)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1) M、N类汽车的座椅;
(2)上述座椅使用的头枕(如其单独出厂、销售或进口)。
但不适用于下述座椅及头枕:
(1)侧向座椅、后向座椅;
(2)M2、M3 类汽车中A 级、I级汽车使用的座椅;
(3)儿童乘员使用的座椅或约束系统。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GB 15083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的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1550  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24406  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监督各方式的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适用的车辆类型及在车辆上安装的位置;
(2)座椅的结构、形状、尺寸、材料及质量,允许座椅的护面和颜不同;同一单元内产品的质量差应在5%范围内;
(3)座椅、靠背及两者组成部件的调节装置、位移装置及锁止装置的型式和尺寸;
(3)座椅固定装置的型式和尺寸;
(4)客车座椅的附件和支撑件(椅腿)的尺寸、结构和材料;
(5)头枕的尺寸、骨架、材料和填充物,允许头枕的颜和护面不同;
(6)头枕连接装置的型式和尺寸。如果头枕直接与车身相连,则还包括车辆上与头枕相连的车身部分的型式和尺寸。
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
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汽车头枕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的注册证明、《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描述》(附件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按附件2编写)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