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护车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随车文件、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已定型汽车整车或二类底盘(以下简称为基型车)改装的救护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 12480 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3554 高效空气过滤器
GB 14023 车辆、船和由内燃机驱动的装置无线电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4166 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5083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8655 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20182 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
GB/T 12539 汽车爬陡坡试验方法
GB/T 12543 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GB/T 12544 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T 1395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GB/T 17350 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QC/T252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474 客车平顺性评价指标及限值
QC/T476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及试验方法
QC/T484 汽车油漆涂层
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颁布)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颁布)
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版)
3 术语和定义
3.1 救护车
救护车是用于紧急医疗服务及满足突发灾害事故现场医疗救援需要的专用汽车。
3.2 运送型救护车
装备有基本医疗救护设施,主要用于运送伤病员的救护车。
3.3 监护型救护车
除装备有基本医疗救护设施外,还装备有急救、监护等设备设施,可对伤病员进行救治、监护转运的救护车。
3.4 智能型救护车
在满足对通讯、计算机、医疗仪器的电磁兼容条件下,具有接入公共或专用通信网络实时移动交互式视、讯通信功能;对车载医疗仪器、设备进行数据采集、记录、实时转发;同时实现与HIS管理系统的
对接;具备自载宽带无线网;并嵌入急救智能辅助系统和急救调度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的救护车。
3.5 特种救护车
用于公共卫生突发灾害事故现场,实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及特殊医疗用途的救护车。
3.5.1 应急诊疗(巡回医疗)型救护车
用于公共卫生突发灾害事故现场,对多名伤病员实施诊断、救治及平时可用于送医下乡,在农村进行巡回医疗并可对病人转运的救护车(提高该车型的使用效率,做到平战结合)。
3.5.2 医疗救援指挥型救护车
用于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灾害事故现场,进行医疗救援通讯指挥,以视频、音频和文字为采集手段,以卫星、微波、超短波通信为传输手段,集话音、图像、数据资料实时传送于一体,为指挥人员在现场研究问题、进行现场指挥提供全天候可移动的指挥中心。
3.5.3 医疗救援保障型救护车
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援补给、电能供给、现场照明、应急手术等保障任务的救护车。 3.5.4 危重症婴儿型救护车
用于救治、监护和转运危重症婴儿的救护车。
3.5.5 越野型救护车
用于特殊地形环境下突发灾害事故现场,进行医疗救治、监护和转运病人的救护车。
3.5.6 传染病型救护车
用于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病人的救护车。
4 分类
4.1 救护车分类
按产品用途,将救护车分为4类,分类见表1。
表1 救护车分类
救护车类别 A B C D
产品名称
运送型救护车监护型救护车智能型救护车 特种救护车
4.2 特种救护车可分为应急诊疗(巡回医疗)型救护车、医疗救援指挥型救护车、危重症婴儿型救护车、越野型救护车、越野型救护车、传染病型救护车。
5 要求
5.1 整车要求
5.1.1 救护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应符合GB 1589的有关规定。
5.1.2 救护车的行驶安全要求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
5.1.3 救护车装有警灯等特种标志灯具和电子警报器,并符合GB4785和GB 8108的有关规定。
5.1.4 驾驶室、医疗舱等厢体的内饰件应使用阻燃材料,并符合GB 8410的要求。
5.1.5 采用厢式专用车改装的救护车的侧面和后面防护栏应符合GB 11567.1和GB 11567.2的规定;
5.1.6 救护车在海拔3500m以下、气温-40℃~45℃的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5.1.7 采用定型汽车或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救护车最高车速应不低于120km/h;车速从0km/h加速至100km/h的时间应不大于25s;最大爬坡度应不小于30%。
5.1.8 采用定型汽车或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救护车,其平顺性应符合汽车QC/T 474中对高等级客车的要求。
5.1.9 救护车的专用标识,所有外露金属件应作防腐、防锈处理。车身涂层应符合QC/T484的规定。
5.1.10 救护车的防雨密封性应符合QC/T 476的规定。
5.1.11 采用定型汽车或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救护车,其前后车轮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ABS)。 5.1.12 救护车在驾驶区和医疗舱均应设有适用的随车灭火器,灭火器应分别放置在驾驶室门和医疗舱门附近处,采用专用装置固定,做到取放方便、安全牢靠,避免受到振动产生异响。
5.1.13 救护车各部件必须装配正确、连接牢固,其结构、布置、安装、固定等均应考虑车辆的检修、维护和修理的要求,注意车辆及其关键部件按维修规定装拆和检修的问题。并使救护车的重心、空载和满载时的轴载质量均符合基型车的许可条件,以保持其行驶稳定性。
5.2 A、B、C类救护车医疗舱
5.2.1 定型汽车或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救护车应用隔板将车厢前后分隔成驾驶室和医疗舱两个区域。隔板上部应设有采用汽车用安全玻璃的观察窗,以让医疗舱内的乘员有一定的前视野。观察窗的高度应与医疗舱乘员的视线相适宜,其面积不小于0.3m2。
5.2.2 定型汽车或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救护车驾驶室应设有左右两个车门。厢式专用车改装的救护车,其车厢主体是医疗舱。右侧设有推拉门,后侧设有对开门。
5.2.3 驾驶室与医疗舱之间应设置密封的隔板,如果隔板上有门,门宽应至少430mm,高1170mm,隔板门上应有一个面积不小于0.3m2的观察窗,窗高中心应与驾驶员视线平行,门得插销在驾驶员一侧。如无门,隔板上应有一个面积不小于0.3m2的观察窗,窗高中心应与驾驶员视线平行,观察窗应符合GB9856规定的汽车安全玻璃,推拉式并带有玻璃加紧器,配有可调节窗帘。隔板须密封安装,隔板、观察窗、隔板门行驶时无震动无声响。隔板安装位置不能影响车辆维修口、盖得打开与维修。
5.2.4 医疗舱的两侧壁、顶板等必须与救护车车身结构件牢固连接,并应形成具有良好密封性整体结构,医疗舱还应有较好的隔热性。
5.2.5 医疗舱应装备有放置救护用药品和医疗消耗品的药品柜和储物柜,放置各种医疗器械和救护用仪器设备等医疗救护设施的器械柜。这些橱柜应安装牢固,放置的药品、器械、仪器、设备等应紧固牢靠、稳定,取放便捷、顺手。
5.2.6 医疗舱内应设有符合使用要求的消毒设施。医疗舱内各块壁、板、各种橱柜及其它设施表面应能防水、耐腐、耐磨、耐高温,便于冲洗和消毒,不易变、变质和吸附异味。
5.2.7 医疗舱应铺有整体式阻燃、防滑、防霉、易清洗的铝质或塑胶地板。
5.2.8 医疗舱内的座椅及其固定装置应符合GB 15083的规定;座椅应装有安全带,其性能应符合GB 14166的要求。救护车医疗舱座椅数不得少于3个。
5.2.9 医疗舱固定担架处应设有担架固定装置。担架固定应牢靠,确保救护车行驶时伤病员的安全。担架固定装置与基型车车身必须直接连接,并且固定点要有足够的强度,必要时需进行预埋加强。
5.2.10 医疗舱内除各种固定设施外还必须留有人员进出和行走的通道,舱内长度要求至少为2350mm,急救人员座椅到担架床头部边缘距离不小于 250mm;医疗舱侧面座椅与担架床之间要有不小于300mm
距离的自由通道;A类救护车医疗舱净高不低于1350mm,B类救护车医疗舱净高不低于1600mm。
5.2.11 医疗舱门
5.2.11.1医疗舱应设有担架及其搬运人员上下车的后门和可供其他人员上下车
的侧移门,其中一个可作为紧急逃生出口。
5.2.11.2医疗舱门的尺寸应能满足表2的要求。
表2医疗舱门的尺寸 单位:mm
高度 ≥800
侧门
宽度 ≥600
高度 ≥750
后门
宽度 ≥900
5.2.11.3医疗舱门开关应保证门使用的安全性, 确保符合以下条件:
a)从医疗舱内不用钥匙可以将门打开和锁上;
b)从舱外需用钥匙将门打开和锁上;
c)当从舱内将门锁上时,从舱外用钥匙可以把门打开。
5.2.11.4 医疗舱后门打开时,应设有后门限位装置。汽车头枕
5.2.11.5 医疗舱门应设有密封条,关闭时能防尘防水,确保医疗舱的密封性能。
5.2.12 医疗舱至少应有两个车窗,分别安装在车厢两侧或一个在一侧、一个在
后面。车窗应符合可以向外观察而不能从外面看见里面的要求,以达到保护病人隐私。
5.2.13 医疗舱内箱、柜的边缘均为过渡软包装圆角装饰。内部表面没有尖锐的物体,所有医疗设备的挂钩、托架应紧贴舱壁安装,周围有保护设施,储物柜的材料应防水,并方便清洗和消毒(不得用地毯、布面和纤维)。
5.2.14 上下医疗舱的踏步高度和深度应符合GB 13094城市客车的标准要求,医疗舱各种设施的结构安全性应符合GB 13094的规定。
5.2.15 医疗舱应有良好的防噪隔音、防尘防水密封性和一定的隔热性能;设有具备制冷和采暖功能的空调装置,设有通风换气和排气装置,并保持上述装置使用正常可靠。以便医疗舱内能保持适宜的环境条件。
5.2.15.1医疗舱内的通风换气系统在静止状态下应能确保医疗舱内外换气每小时不少于20次。
5.2.15.2 对具有一氧化氮等气体麻醉系统的救护车,应按有关规定设有室内麻醉气体排气装置。
5.2.15.3 医疗舱内的冷暖空调系统应能与驾驶室分别独立控制,制冷性能应符合空调客车的要求;暖气系统能在-20℃环境温度条件下开启15min后能使舱内温度达到16℃以上。冷气空调系统能在环境温度达到40℃时,开启15min后能使舱内温度达到比环境温度至少低7℃以上。
5.3 医疗救护设施
5.3.1 医疗救护设施包括救护车所装备的及车载的可在车上和移动到车外使用的各种医疗救护用器械、设备、仪器及箱、架、柜等装置设施。所用器械、设备、仪器必须是符合使用要求的产品。
5.3.2 A类救护车应配备不少于以下医疗救护设施:
a) 担架:包括车用担架,含床垫,设有安全带、铲式担架(头部固定器和软担架可选装)。
b) 输液装置:输液架应固定牢靠,可利用担架组件固定,在操作方便的前提下吊液勾应尽可能高。
至少安装2套垂直固定输液器械,位置可以选在担架的两端。每个输液固定架最少承受5kg,能够容纳2袋液体。
c) 急救箱:一般装有一个带流量计的氧气瓶(容量2L以上)和一个便携式吸引器;基本体检器表(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等)及工具;注射器具;常用抢救药品和救护包扎用易耗器材等。
d) 供氧呼吸设备设施:2套输氧装置,每套包括1个带流量表的氧气瓶(容量10L以上)及其输氧管路、接口、调节阀等,以及氧气瓶橱柜;还有吸引器、带面罩复苏器等助呼吸仪器设备。
e) 其它救护、诊断和抢救设备(放在急救箱内的除外);血氧饱和仪、血糖检测仪、心电图机等。
f) 医疗柜:用来存放常用抢救药品,一定数量的输液袋等常用医疗设备。
5.3.3 B类和c类救护车除配备A类救护车应有的医疗救护设施外,还应配备:
a) 输液设备:加有输液泵的加压输液装置、可将溶液温度加温至37℃±2℃的固定输液装置、定量输液注射泵、输液泵等。
b) 呼吸循环系统救护设备:便携式气道管理系统(手动人工呼吸器、口咽气道或鼻咽气道、吸引器及导管),便携式高级复苏系统(输液器-包括相配的静脉插管、喉镜等插管设备、听诊器等),便携式呼吸机,除颤起搏监护仪、胸腔引流装置,心包穿刺装置,中心静脉导管,胸外按压泵和体外心脏起搏器等。
c) 对于B类和C类(不包含D类)救护车还应配有骨折固定装置;颈椎固定装置、颈套环装置;和扩展高位脊椎固定解救设备或短脊椎板,选装肢体牵引装置。
d) 担架:B类和C类(不包含D类)救护车在担架床左右两侧应安装扶手,并根据使用需要可于担架上伤病员躺着时的胸、腿等部位设有一定间隔的三条固定伤病员的安全带。
5.3.4 D类救护车应参照考A类和B类救护车的要求,配置医疗救护设施;并根据其使用功能要求,选用专用的设备和医疗救护设施。
5.4 电气设备
5.4.1 救护车加装的电气系统应与基型车的电气系统分开。救护车应包括4个独
立的分系统:
a) 所采用的定型汽车或汽车底盘的基本电气系统;
b) 医疗舱内医疗救护设施的供电系统;
c) 通讯和信息系统用电设备的供电系统;
d) 照明、标志灯和警示装置的供电系统。
各个电气系统应具有独立的过载保护装置,过载保护装置包括保险丝(熔断器)和断路器。
5.4.2 救护车加装的用电器宜采用与基型车同样的车用电压(12V或24V)。如采用不同电压的设备,其电源插座不可互换,且应采用一种电压的插头无法插入另一种电压的插座或在插座旁设有表示其额定电压的标贴。
5.4.3 医疗舱应根据其所有的医疗设备电器数量和用电量设置相应数量和规格的插座,各插座应固定在相关医疗设备电器使用位置附近、方便其使用,每个插座的分电路应设有相应规格的过载保护装置,并有备用装置,以确保医疗救护设备的电器正常使用。
5.4.4 所有电线及其电线所用的电线导管应固定牢靠和能抗振动,电线外没有导管保护不能穿过金属板车身的孔,以免电线绝缘层被破坏造成断路和引发事故。
5.4.5 救护车的所有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和开关、插座、保险装置等电器均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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