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车买卖合同【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甲方:**单位或个人
乙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广州二手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广州二手汽车卖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
单位代码证号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住所:法定代表人:
单位代码证号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住所:法定代表人:
单位代码证号:
经办人::
经办人住所: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买卖居间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
1.车辆基本信息
品牌型号: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车身颜:
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码:
表征里程:万公里
使用性质:□家庭用车□公务用车□营运用车□其他    2.车辆相关凭证
登记证号:初次登记日期:年月日
行驶证:
年检证明:
购置税完税证明:
养路费交付证明:
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有□无
交强险:
其他相关保险:
附加费发票:
购车原始发票:
质量保证:
3.车辆配置
燃料:排量/缸径:
缸数:发动机功率:
气囊:驱动方式:
排放标准:变速器形式:
:□有□无
其他重要参数:
4.车辆事故和修理情况
车辆事故情况:□曾发生□未发生
车辆损伤和修理情况:
5.车辆权属状况
车辆所有人姓名或名称:
车辆设定担保情况:□已设定□未设定
6.车辆其他相关信息:
车辆价款、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费、居间报酬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1.本车价款为人民币:元。
2.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费为人民币:元。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费由方承担,该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费支付给约定的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方。
3.车辆成交居间报酬为车辆价款的%,即人民币:元。
4.居间报酬应在《二手车买卖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给经纪机构。
5.居间报酬支付方式:
□全部由卖方支付□全部由买方支付
□卖方支付%,即人民币:元买方支付%,即人民币:元
第三条买方、卖方及经纪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当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同时卖方还应当保证其向经纪机构以及买方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3、卖方应向买方充分披露车辆的质量状况,对于车辆出现的质量故障不得隐瞒。
4、买方、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经纪机构支付居间报酬。
5、经纪机构收取居间报酬后,应向支付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6、经纪机构应当向买方如实告知与车辆交易相关的重要事实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故障、重大事故记录等。
7、经纪机构应当主动告知买卖双方办理车辆过户、转籍的有关程序并全力协助双方备齐过户、转籍所需资料。若买卖双方共同委托经纪机构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和转籍手续的,经纪机构应在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日办妥车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证件交付给买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车辆如果存在权利瑕疵或者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故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经纪机构若与卖方恶意串通隐瞒该权利瑕疵或者质量故障,经纪机构应当与卖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经纪机构逾期办理或不予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的,应双倍返还居间报酬。
3、经纪机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买方或者卖方利益的,不得要求买方或者卖方支付报酬或双倍返还已支付的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