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的规定,电动车、助力车的整车净重应不大于40kg,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关于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定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凡是不符合上述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就属于摩托车范畴。因此,只有同时具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有脚踏驱动功能这三个条件的电动车、助力车,才符合国家标准;其它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为摩托车范畴,属于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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