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电动车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保障市民的安全出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电动车。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第三条 电动车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综合管理。
第二章 电动车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 电动车的制造、销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未经认证的电动车禁止销售。
第五条 电动车应携带明显的牌照标志,并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安装。
第六条 电动车的车速、最大负重、最大功率等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电动车应当配备前后灯、刹车灯、转向灯等必要的安全配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八条 电动车应当按规定安装反光镜,保证驾驶人视野良好。
第九条 驾驶电动车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以上,持有相应的驾驶证或行驶证。
第三章 电动车的驾驶行为电动车新标准
第十条 电动车驾驶人员在行驶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
第十一条 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当严禁酒后驾驶,禁止占用机动车道、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当礼让行人,保证行人通行的权利。
第十三条 电动车驾驶人员在夜间行驶时应开启车辆前后照明灯光。
第十四条 电动车驾驶人员不得搭载行人或超员,严禁在行驶中从事娱乐活动。
第四章 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
第十五条 电动车在停放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六条 电动车停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地点,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道等禁止停放的地方停放。
第十七条 电动车停放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如锁车、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等。
第十八条 电动车停放时应当保持车身整洁,不得乱扔垃圾。
第十九条 电动车充电时应当选择合适的充电设施,严禁非法占用他人充电设施或乱拉乱接电线。
第五章 电动车的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条 电动车驾驶人员在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下,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警告。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或暂扣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对于积极遵守本规定的电动车驾驶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电动车的管理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应协调配合。
第二十三条 需要变更或补充本规定的,应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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