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章 电动自行车档案
第五章 嫌疑车辆调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试点登记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电动自行车试点登记。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等基本岗位和牌证管理岗等辅助岗位,基本岗位不能兼任。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各岗位对外设置统一标识。
第三条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统一标准,将登记信息和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打印相关证、表。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查验工作指引查验电动自行车,按照本规范规定使用印章。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四条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对电动自行车的下列事项予以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身份证明号码、联系地址和电话;
(二)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编码、电动机号;
(三)车辆的颜;
(四)车辆的号牌号;
(五)车辆的整车质量(含电池)、电动机功率、蓄电池类型、蓄电池标称电压、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参数;
(六)合格证编号、出厂日期、初次登记日期;
(七)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五条 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与《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比对,数据相符的,查验电动自行车,核对编码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合格证。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数据库比对,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三)牌证管理岗制作、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采集安装号牌后车辆左前45度、左后45度照片各一张导入登记系统。为防止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可对电动自行车关键部位采取拍照等措施予以保存。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条 下列资料存入电动自行车档案:
(一)《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原件;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电动自行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是原件;
(四)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原件;
(五)《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电动车新标准
第七条 办理改变电动自行车车身颜、更换同类型电动机的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电动自行车,属于更换电动机的,核对电动机的标注功率;
制作电动自行车标准照片。符合规定的,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录入变更信息,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收回原行驶证。
(三)牌证管理岗制作行驶证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销毁原行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八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地级以上市管辖区域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电动自行车,核对编码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
行核查,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数据库比对。符合规定的,录入变更后的信息,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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