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孟庆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0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72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晓峰吴霞郭国旗 
【审理法官】李晓峰吴霞郭国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孟庆忠;王鑫 
【当事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孟庆忠王鑫 
【当事人-个人】孟庆忠王鑫 
【当事人-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孟庆忠;王鑫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孟庆忠住院期间二人护理是否适当及鉴定费用承担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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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孟庆忠住院期间二人护理是否适当及鉴定费用承担问题。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中,南阳市中心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明确载明:××患者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需两人陪护”,故一审法院判决在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为二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关于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诉讼费交缴办法将鉴定费等费用规定在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中,说明鉴定费仍属于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鉴定费用由国元农保南阳公司负担并无不当。此外,根据豫高法〔2018〕372号《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文件中赔偿项目第十七项规定,鉴定费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故对上诉人主张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国元农保南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3:55:40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孟庆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3民终72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与范蠡路交叉口向北100米璟都国际8号楼11层。
     负责人:张梅,任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庆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王祥瑞,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鑫。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农保南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庆忠、原审被告王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1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国元农保南阳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出的护理费、鉴定费,不服金额8187.2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病历长期医嘱第二页明确记录孟庆忠住院期间护理为一级护理,证明住院期间为1人护理,一审判决住院期间孟庆忠由2人护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改判;2.鉴定费属于间接费用,并不是必然产生的,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交强险合同约定,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因此该费用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孟庆忠辩称,根据豫高法〔2018〕372号文件规定。鉴定费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鉴定费并无不当。根据答辩人的伤情及医嘱情况,答辩人在住院期间确需二人陪护,一审法院判决住院期间由二人护理适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鑫述称,本人去医院看望被上诉人期间,仅发现一个人在护理,其他答辩意见同国元农保南阳公司。
原告诉称     孟庆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99614.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30日,王鑫驾驶豫R×××××号轻型货车,沿S231线自南向北行驶至南召县皇后乡××(××省道××)时,与自西向东过公路由孟庆忠驾驶的无牌照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使孟庆忠受伤,上述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孟庆忠、王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后,孟庆忠被送往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1.右侧颞叶、左侧额叶脑挫裂伤;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左侧颞叶硬膜下血肿;4.头皮挫裂伤;5.胸
12椎体压缩性骨折;6.左眼眶内异物;7.双肺挫伤、肺部感染;8.高血压病;9双肾多发囊肿;10.心律失常等。2019年12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侧颞叶、左侧额叶脑挫裂伤;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左侧颞叶硬膜下血肿;4.头皮挫裂伤;5.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6.左眼眶内异物;7.双肺挫伤、肺部感染;8.高血压病;9双肾多发囊肿;10.心律失常等。住院50天,支付医疗费74610.24元。
     经原告申请、双方共同选定,南阳市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宛溯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9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孟庆忠因外伤致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构成十级伤残;2.孟庆忠自受伤后的护理期为80日,营养期为90日。孟庆忠支付鉴定费1350元,因鉴定复查支付南阳市中心医院门诊费418.3元(70元+348.3元)。
北京机动车牌照申请     豫R×××××号车辆在国元农保南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9年度河南省农林牧副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7272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4685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200.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