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秋容、姚蒂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机动车牌照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106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加雄陈文静徐华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邓秋容;姚蒂女
【当事人】邓秋容姚蒂女
【当事人-个人】邓秋容姚蒂女
【代理律师/律所】易嫦季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黄景珠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龚志宏广东莞企律师事务所;林琳广东莞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易嫦季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黄景珠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龚志宏广东莞企律师事务所林琳广东莞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易嫦季黄景珠龚志宏林琳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广东莞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邓秋容
【被告】姚蒂女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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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9 02:09:34
邓秋容、姚蒂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民终106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邓秋容。
委托代理人:易嫦季,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景珠,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姚蒂女。
委托代理人:龚志宏,广东莞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琳,广东莞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大道社保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900734102807H。
法定代表人:孙宏伟。
委托代理人:何敏嘉,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秋容因与被上诉人姚蒂女、一审第三人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5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蒂女起诉请求邓秋容赔偿姚蒂女140677.44元,其中医疗费42604.6元、后续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84132元、护理费4482元、误工费3614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864元、交通费1000元。
邓秋容提出反诉请求姚蒂女赔偿邓秋容4688元。
社保基金中心请求:邓秋容向社保基金中心偿还已支付的医疗费34496.68元。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于2020年9月7日判决:一、限邓秋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姚蒂女127010.25元。二、限邓秋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10349元。三、限姚蒂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邓秋容20
00元。四、驳回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邓秋容的其他反诉请求。六、驳回姚蒂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一审本诉受理费1867.99元(姚蒂女已预付1556.78元,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预付311.21元),由姚蒂女负担153.63元,由邓秋容负担1496.51元,由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217.85元;反诉受理费25元,由姚蒂女负担12元,由邓秋容负担13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534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上诉人诉称 邓秋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姚蒂女对邓秋容的诉讼请求(邓秋容不服的金额为137359.25元)。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邓秋容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没有综合分析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及相关证据,采信东莞市交通警察支队企石大队作出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案涉交通事故的起因是由姚蒂女逆行造成,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重新作出姚蒂女全责的责任认定。本案中双方均是无证驾驶、车辆无牌照、无保险、车辆转向灯失效、邓秋容搭载小孩等违法
行为均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姚蒂女逆行造成,应由姚蒂女承担全责。二、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对邓秋容在一审时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进行重评,请求二审法院对姚蒂女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对姚蒂女的全休期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测量双膝关节活动度不准确,邓秋容有合理怀疑鉴定人员测量时存在操作失误,不排除鉴定人员测量关节活动度有误或者采取了对姚蒂女有利的计算方法才得出左膝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的结论,故请求鉴定机构公开关节活动度丧失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姚蒂女的伤残认定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姚蒂女鉴定时伤情未达到终结、临床稳定、组织器官功能障碍难以继续恢复标准,故姚蒂女的伤残鉴定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出院医嘱记载全休半年,根据相关规定,姚蒂女的伤情无需全休半年,故请求对姚蒂女的全休期进行鉴定。此外文书制作标准的《复函》也是康怡鉴定中心出具,该《复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应采纳。三、即便邓秋容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本案双方均未购买交强险,邓秋容无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而是按一般过错责任承担,由姚蒂女承担70%的赔偿责任,邓秋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答辩称:对于社保基金中心已先行支付姚蒂女的医疗费34496.68元,一审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邓秋容负事故次要责任,认
定邓秋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4496.68元×30%=10349元合法有据。邓秋容认为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在限期内对认定书提出书面复核。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姚蒂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根据邓秋容的上诉及社保基金中心的答辩,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事故责任比例问题。案涉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企石大队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秋容对其负次要责任有异议,但其未能提供证据推翻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本院对邓秋容要求姚蒂女对案涉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姚蒂女的伤残等级鉴定。姚蒂女的伤情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邓秋容对姚蒂女鉴定时间是否合法的
异议,鉴定机构在一审时已经作出详细解释,本院认为合理,予以采纳。邓秋容对于伤残等级的异议,未提供证据推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
邓秋容要求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按照过错分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认定姚蒂女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邓秋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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