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磊、胡佑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8 
【案件字号】(2021)粤16民终4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焕棠谢雄伟李翀 
【审理法官】黄焕棠谢雄伟李翀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磊;胡佑祥;邝建环;邝俊杰;邝俊辉;邝会梅;邝春梅;邝俊球;邝小梅;蒋国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当事人】胡磊胡佑祥邝建环邝俊杰邝俊辉邝会梅邝春梅邝俊球邝小梅蒋国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磊胡佑祥邝建环邝俊杰邝俊辉邝会梅邝春梅邝俊球邝小梅蒋国秀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雄文广东法铸河山律师事务所;宋建彬广东百旋律师事务所;叶崇开广东百旋律师事务所;翁培雄广东标普律师事务所;陈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雄文广东法铸河山律师事务所宋建彬广东百旋律师事务所叶崇开广东百旋律师事务所翁培雄广东标普律师事务所陈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雄文宋建彬叶崇开翁培雄陈楠 
【代理律所】广东法铸河山律师事务所广东百旋律师事务所广东标普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磊;胡佑祥 
【被告】邝建环;邝俊杰;邝俊辉;邝会梅;邝春梅;邝俊球;邝小梅;蒋国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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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郑祝英死亡时77周岁1个月,属农业户口,但其于2012年跟随邝俊杰居住在深圳市龙华区。邝建环系郑祝英的妻子,邝俊杰、邝俊辉、邝会梅、邝春梅、邝俊珠、邝小梅系郑祝英的婚生子女。邝建环等七人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受害人郑祝英处理本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发票及处理本事故人员的收入证明。另,蒋国秀系事故死者杨巨平的妻子。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否采信;二、人保武汉公司商业险免赔事由是否成立。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否采信的问题。    紫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巨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祝英、邝建环无责任,各方未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胡磊、胡佑祥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一审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人保武汉公司商业险免赔事由是否成
立的问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将酒驾等违法事项作为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保险人应当以适当方式对投保人进行提示,提醒投保人注意违反禁止性规定与保险人免责之间存在关联性,否则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人保武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向胡佑祥交付该保险条款,其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就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向胡佑祥进行了提示,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综上,胡磊、胡佑祥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胡磊应赔付的58604.47元,由人保武汉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给邝建环等七人。    综上,胡磊、胡佑祥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北京机动车牌照申请一、维持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    二、变更维持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
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邝建环、邝俊杰、邝俊辉、邝会梅、邝春梅、邝俊球、邝小梅58604.47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6336元、保全费1020元(邝建环、邝俊杰、邝俊辉、邝会梅、邝春梅、邝俊球、邝小梅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3168元、保全费1020元),由邝建环、邝俊杰、邝俊辉、邝会梅、邝春梅、邝俊球、邝小梅负担18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负担168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2489元,蒋国秀负担29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5元(胡磊已预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胡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1:25: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29日14时40分许,杨巨平醉酒后驾驶其本人的鄂M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从紫金县xx村往xx村方向行驶,行至xxx省道xxKM(紫金县紫城镇xx村xxx路进入xxx省道路口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正在掉头由胡磊饮酒后驾驶胡文祥的鄂R2××××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碰撞后胡磊驾驶的鄂R2××××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与前方等待左转弯由邝建环驾驶并搭乘郑祝英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
碰撞,造成杨巨平、郑祝英当场死亡,邝建环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紫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作出第4416211201900001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巨平醉酒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磊饮酒后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祝英、邝建环无责任。    肇事车辆鄂M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在人保荆门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1000000元,保险期限均从2019年7月9日0时起至2020年7月8日24时止。肇事车辆鄂R2××××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在人保武汉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1000000元,保险期限均从2019年12月16日0时起至2020年12月15日24时止。    2019年12月3日,广东惠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受害人郑祝英符合交通事故致腰椎骨折,下腹部大裂创伴肠管等脏器外露,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