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1
【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45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夏春青杜娟朱正
【审理法官】夏春青杜娟朱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海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杨金月
【当事人】张海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杨金月
【当事人-个人】张海滨杨金月
【当事人-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付余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付余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付余
【代理律所】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海滨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杨金月
【本院观点】上诉人张海滨主张其提交了误工证明、工资单等相关证明,应按照其实际工资或采矿业标准支持误工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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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海滨主张其提交了误工证明、工资单等相关证明,应按照其实际工资或采矿业标准支持误工费。经核实,上诉人张海滨提交了中国人寿保险团体意外险合同、被保险人更换名单、大连维豪公司出具的代为投保的证明、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张海滨系遵化市隆晟矿业有限公司员工,且该公司出具误工证明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从事矿石运输工作,但因上诉人张海滨仅提交2018年4月至7月的工资表,无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其误工费应参照河北省上一年度采矿业标准计算为108782.46元(75200元/年×528日)故被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赔偿上诉人张海滨损失金额共计161895.16元(伤残项下110000元、商业三者险项下51895.16元)。 综上所述,张海滨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机动车牌照申请
【裁判结果】一、维持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20)冀028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20)冀028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海滨161895.1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被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1 10:57: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26日14时30分,杨金月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沿通华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遵化市通华东大街人保公司西侧路段处,左转弯掉头行驶时,与由西向东张海滨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张海滨受伤。此事故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金月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海滨承担
次要责任。冀B×××××小型轿车所有人为杨金月,杨金月为其车辆在国任财保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责任限额50万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2月10日至2019年2月9日;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7日。另查明,国任财险唐山公司已为张海滨垫付医疗费1万元。张海滨在本次起诉前就已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冀0281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国任财险唐山公司已为张海滨垫付医疗费1万元,对于超出交强险外的损失,判决国任财险唐山公司赔偿张海滨95119.4元。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双方争议要素为:1、医疗费,2、外固定架去除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护理费,5、营养费,6、误工费,7、交通费,8、鉴定费,9、复印费。结合庭审举证、质证,对上述争议要素确定为:1、医疗费40677.24元,张海滨主张医疗费40732.84元,提交北京朝阳医院门诊及住院票据、遵化市人民医院、遵化市建明医院、遵化市第二医院、遵化港陆医院门诊票据,经核算为40677.24元,其中含有复印费55.6元,应另行计算。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国任财险唐山公司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50万元三者险,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海滨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海滨
承担次要责任,杨金月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对张海滨的损失,国任财险唐山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的损失由国任财险唐山公司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70%责任。国任财险唐山公司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万元,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予以扣除,已经支付的95119.4元应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予以扣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一、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海滨张海滨93441.64元(伤残项下56458.64万元、商业三者险项下36983元);二、驳回张海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6元,减半收取计2608元,张海滨负担1565元,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43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海滨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20)冀028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交了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明,应按照上诉人诉请支持误工费。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答辩称,张海滨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上所述,张海滨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张海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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