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执行人子女追加执行人申请书
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父亲过世执行人子女追加执行人申请书 篇1
    异议申请人一:姓名,性别,民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
    异议申请人二:姓名性别,民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
    被异议申请人:北京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事项:法院()
    事实与理由:
    基与以上理由,法院在执行()x法执二字第号公告涉及的房产时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20xx年xx月xx日
父亲过世执行人子女追加执行人申请书 篇2
    申请人:北京xx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父亲过世执行人子女追加执行人申请书 篇3
    申请人:
    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请求事项:
    终止执行对x市x区路弄号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北京机动车牌照申请    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
    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x市x区路弄号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x区路弄号室的房屋本是年双方准备结婚时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因为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证据4所示
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x元也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x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所有。
    (证据1:付款单据)
    20xx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为了儿子自愿放弃他份额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让。故路弄号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
    (证据2:自愿离婚协议书)
    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其一,根据()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该房屋并未进行抵押。当时辩护人已在当庭请求法庭认定此房屋抵押有效,并折价扣除相应数额不属于,但法庭并没未确认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列为。其二,被执行人当时主动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的方式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同意,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所以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张被执行人无权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处置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个人。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其法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私人房产。
    三、执行此房屋拍卖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1、()执刑字第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是()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所示:一、被告单位x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二、……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证据3:x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第6、7页)
    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执行房屋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执行人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
    (证据4: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拆迁补偿时间为20xx年x月x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20xx年x月,表明此房屋并非是违法所得购置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