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8 
【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3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晓婕陈瑜庭程黎 
【审理法官】朱晓婕陈瑜庭程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伟梁;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当事人】陈伟梁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当事人-个人】陈伟梁 
机动车牌照网上选号【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陈伟梁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院观点】《上海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行为。被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于违法地点表述为“上中路进龙川
北路西约33米",其含义为大约、相近的意思,并非认定违法地点即为距路口33米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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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海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行为。条例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一次变换两条或以上车道时,因车身倾斜,驾驶员会出现视觉盲区,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在需多次变换车道时,每次变道后都应回正、拉直车身,以便能对周边情况作充分的观察,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再行变道,同时应按规定使用转向灯。而本案中,上诉人在车身倾斜,转向灯不变的情况下,3秒钟内连续行驶跨越了两根车道,显然属于上述法规禁止的一次连续变道行为。故上诉人有关其二次变道时在相应车道内有正常行驶距离,符合多次变道
的特征等辩解依法不能成立。至于上诉人对违法地点认定的异议,本院认为,被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于违法地点表述为“上中路进龙川北路西约33米",其含义为大约、相近的意思,并非认定违法地点即为距路口33米处。且变道行驶时,车辆所在位置也随之发生变动,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对距离位置作极其严苛的表述既不现实,也无意义。故上诉人对违法地点提出的异议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1:01:3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认定:2019年10月16日10时46分,陈某驾驶牌照号为xxx某某的小型轿车在上中路进龙川北路西约33米实施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发现并记录。徐汇交警支队审核后,将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同年11月3日,陈某至违法受理点接受处理,徐汇交警支队在检查陈某相关证件后,以书面形式告知
陈某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陈某的陈述、申辩。徐汇交警支队于2019年11月3日作出编号为xxx-XXXX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陈某于2019年10月16日10时46分,在上中路进龙川北路西约33米实施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上海道交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200元。徐汇交警支队将处罚决定书送达陈某。陈某不服,向徐汇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徐汇公安分局于同年11月6日受理,经审查于2019年12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沪公徐复决字2019第(1633)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陈某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1.撤销徐汇交警支队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2.撤销徐汇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3.返还陈某已经缴纳的及滞纳金314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根据《道交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徐汇交警支队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处罚决定的职权,徐汇公安分局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主体资格。《上海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驾驶机
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视频显示,陈某驾驶车辆穿越中间车道进入行驶方向左侧的第二条车道的过程中,呈现向左前方斜行的顺滑轨迹,并未出现回正车头后直行、每进入一条相邻车道前开启一次转向灯等情形,故两次变道行为应视为一个整体,具有连续性。徐汇交警支队认定该行为属于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违法地点的记载能够清楚指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亦无不妥。陈某以进出中间车道的行驶距离及角度,作为并非连续变道的依据,于法无据,亦不合常理,不予支持。徐汇交警支队依照法律规定,通知陈某接受处理,依法进行处罚前的事先告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文书,执法程序合法,处罚亦未超过法定幅度。徐汇公安分局受理陈某复议申请后,在60日的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综上,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适当。陈某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陈某请求徐汇交警支队返还已经缴纳的及滞纳金亦缺乏依据,难以支持。据此,原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及《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于2020年5月28日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陈某负担。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于本院。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某上诉称:徐汇交警支队指证的案发地点是电子摄像安装位置,是道路实线路段,表示的是一个点位,上诉人没有在这个点位上实施变道行为,上诉人依次变更车道的轨迹是两条路段距离而非一个点位;法律规定的“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中的“一次"是对应变更车道数而言,即变更一次同时跨越两根以上的车道的行为才构成违法,上诉人依次变更多条车道并在相应车道内有正常行驶距离,是符合多次变道的特征,这与打几次方向无关,法律未规定车辆变道后必须暂停或中断;至于车身是否需要拉直应视路况和行驶目标而定,法律并无限制规定,本案涉及的实际路况需要多次变更车道才能完成,在多次变道时常开转向灯不违法;徐汇交警支队在原审庭审中对于右转车辆选择车道的陈述明显与“左转大弯,右转小弯"的相关法律规定相悖。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陈伟梁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沪03行终3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卫文。
     委托代理人徐一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卫岚。
     委托代理人孙佳琳。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伟梁诉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徐汇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以下简称徐汇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行初2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2019年10月16日10时46分,陈伟梁驾驶牌照号为xxx某某的小型轿车在上中路进龙川北路西约33米实施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发现并记录。徐汇交警支队审核后,将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同年11月3日,陈伟梁至违法受理点接受处理,徐汇交警支队在检查陈伟梁相关证件后,以书面形式告知陈伟梁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陈伟梁的陈述、申辩。徐汇交警支队于2019年11月3日作出编号为310104-XXXX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陈伟梁于2019年10月16日10时46分,在上中路进龙川北路西约33米实施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上海道交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200元。徐汇交警支队将处罚决定书送达陈伟梁。陈伟梁不服,向徐汇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徐汇公安分局于同年11月6日受理,经审查于2019年12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沪公徐复决字2019第(1633)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陈伟梁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1.撤销徐汇交警支队
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2.撤销徐汇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3.返还陈伟梁已经缴纳的及滞纳金3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