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摩托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规范摩托车管理,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摩托车辆管理的实际,特制定《人员摩托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人员摩托车管理办法
人员摩托车管理办法
为强化公司交通安全,规范摩托车管理,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摩托车管理范围
摩托车是指与XXX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XXX员工的私有摩托车。
二、摩托车驾驶员管理
(一)凡因工作需要驾驶摩托车的人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
人员摩托车管理办法》。
(二)摩托车驾驶员必须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妨碍安全行驶疾病的应立即停止驾驶车辆。各县级供电企业摩托车驾驶员,必须与所属单位签订安全驾驶协议书。
(三)摩托车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保险卡并妥善保管。
(四)驾驶摩托车时必须正确佩戴头盔,严禁超速、超载行驶;严禁酒后驾车;严禁以安全帽代替头盔使用。违者一经查实将按《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五)因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或不正确佩戴头盔,超速、超载行驶,酒后驾车等,发生安全事故或被交警等部门处罚的,所有责任由摩托车驾驶员自行负责。
(六)摩托车使用根据本人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由本人妥善保管,发生损坏、遗失、被盗等,责任自负。若发生遗失或被盗等,必须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七)摩托车头盔由公司统一配置,使用期限为三年,并以旧换新。在正常使用期内发生损坏、遗失、被盗等自行购置。
(八)全年实现无事故的摩托车驾驶员,年终由公司给予一次性每个摩托车驾驶员300元交通安全奖励。
三、摩托车管理
(一)各公司负责对人员摩托车进行具体管理。
(二)各公司人员摩托车安全管理应视同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一样对待,纳入兼职驾驶员管理。单位内应有专人负责,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人员摩托车车况,并有记录可查;要建立健全摩托车台帐,做好驾驶摩托车人员证照情况、交通安全学习、考试和违章记录。
(三)各公司要定期下发交通安全学习资料,由公司组织学习;每季度到公司组织一次交通法规及交通事故学习,每年组织一次交通法规的考试。凡无故不到者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摩托车车辆的证照费、年审费和购置附加费自行办理,并在本单位维护费中统一报销。如系个人原因造成交管部门加收滞纳金的,不予报销这部分加收的费用。
(五)凡新购摩托车,在未办理好行驶证(含临时行驶证)之前,不得使用该摩托车,若在此间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按交警裁定结果自行负责。
(六)摩托车的工作行驶范围是各公司供区,人员驾驶摩托车不得突破供区范围(超出供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确因工作需要超出所在公司供区
汽车过户费时,必须经所长同意。
(七)因公驾驶摩托车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保险公司和拨打“122”报交警,然后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信息汇报到上一级主管单位。县供电企业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帮助救治伤员,同时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处理事故,遇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安监部、部汇报。
(八)应加强自有摩托车的使用管理,在驾驶摩托车前负责车况的检查,严禁灯光、刹车、方向等行驶性能不良情况上路行驶,不得将摩托车借给他人使用。凡因私使用摩托车或将摩托车借给他人使用,不论是在公司供区内还是供区外,发生的交通事故都按交警裁定责任自负,并不得申报工伤。
(九)凡无摩托车购车发票、购置附加费票、合格证造成不能办理行驶证的摩托车,人员不得驾驶。即使有摩托车驾驶证,若驾驶无行驶证的摩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都按交警裁定责任自负,并不得申报工伤。
(十)因公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按交警裁定责任,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驾车责任人自行承担20%,公司承担80%。
四、报废、变卖、过户、新购摩托车辆管理
(一)凡报废、变卖、过户、新购摩托车车辆,须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由本所所长签字同意后,上报公司核实、确认,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变卖、过户、新购摩托车。同时本人应上交该摩托车报废、变卖、过户、新购证明材料,才能更新摩托车。已到法定报废年限的摩托车必须报废,不能继续使用。
(二)购摩托车保险,统一在确定的保险公司,并统一由公司办理(保险项目:交强险、三者责任险10万)。
(三)摩托车牌照必须是市牌照。
五、摩托车费用管理
(一)统一由公司在车辆管理费中报销的费用包括:办理驾驶证、行驶证、年审、摩托车保险、购置附加费、购买头盔(冬天和夏天)。
(二)摩托车费用每月(凭发票)按220 元包干使用(含油料费、修理费、过路费和过户费)。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缴费手续齐全方可报销此费用。
(三)其他无摩托车的人员给予每月100.00元的交通补助费包干使用。
六、本办法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