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12.28
【文 号】财税〔2000〕145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 财税〔20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汽车消费税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