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函
全国人大法工委:
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及立法说明后,根据贵委要求,我们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和建议汇总如下,供参考。
(一)建议废除车船税,减轻纳税人负担;若继续保留该税种,则车船税的征收计量标准应当从价计征,不以加重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负担为原则。
美欧日等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私车使用环节的税收,但都不是固定税额,而主要通过燃油税来实现“多开多交、少开少交”的调节功能。如美国针对汽车的税收分为三个环节:购置环节、保有环节及使用环节,其中使用环节占大份额。汽车使用环节的税费主要通过征收燃油税来实现。英国与汽车有关的税费包括燃油税、车辆执照税、交通拥挤税、车辆首次登记费等,其中燃油税占据大份额,英国基本没有养路费、过路费等费用。基于环保考虑,英国除了通过燃油税来控制车辆使用外,针对新购车辆实行“第一年车辆使用税”,该税根据尾气排量不同而分为13档,分别收取不等税费,以此进一步促进人们购买环保汽车。德国汽车税20091月以前是按
照排气量大小征收的。之后,汽车税的征收是针对新型汽车按照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多少征收。达到欧5或欧6排放标准的新车都将豁免两年的汽车税,而符合欧4排放标准的新车可以获得一年的免税优惠,对于2008年底准入的汽车仍然按照老的方式征税。从2013年开始,所有汽车都会按照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多少征税。法国没有类似于车船税这样专门针对汽车开征的税种。在法国与汽车相关的税种大致只有增值税、登记注册税、燃油税等。出于环保考虑,法国政府于2007年开始,通过经济杠杆鼓励民众购买节能环保的汽车。这项措施根据汽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奖励和惩罚的力度。日本购车也有购置税,是根据车辆的排气量以及车身的重量等标准收取的,无需缴纳车船税和养路费,这些税费已经包含在汽油价格里。
我国的车船税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人头费”的“车辆费”,只要拥有车辆,无论是否使用,都要缴税。我国与汽车有关的税费名目繁多,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燃油消费税、机动车管理费、公路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通行费等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贾新光的统计数字表明在中国,一部汽车的车价实际上只占消费者购车总费用的60%左右,消费者购买汽车需要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以及各地方不同的各项费用竟占到了40%以上,居世界最高水平。在国家提倡扩大内需,促进经
济平稳较快增长和还富于民的背景下,继续保存和提高车船税是与这一精神相违背的。建议予以废除。
车船税本质上是一种财产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应当从车辆价值征收。立法说明也提到车船税是财产税,但计征标准从排气量的理由:一是车船数量庞大且分散,价值评估困难;二是税收征管方便,有较强可操作性;三是一些国家对车辆选择与车辆价值有正相关关系的发动机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但上述理由都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不能单纯从政府征缴方便的角度来设置一个税种,而违背该税的性质。另外从国际范围来看,欧美等国家都没有选择以车辆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来征缴车船税,这些国家也没有这个税种。我国如果继续保留这个税种,建议可以与车辆使用年限报废制度结合起来,规定根据车辆原始价格随使用年限逐年递减的比例,以此来计征车船税。
二)建议废除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
汽车消费税车船税本身作为财产税,跟节能减排没有直接关系。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高耗能、高污染等界定和检测非常不容易,正如立法说明所说“车船数量庞大且分散,价值评估困难”,既
然车船数量庞大分散,价值评估尚且困难,若对车船进行能耗和排污检测,费用较高,面临的困难更大。《车船税法(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很难落实。
(三)建议《车船税法(草案)》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城市汽车数量迅速增多,深圳的汽车保有量已超过150万辆。各个计划单列市的车辆都比较多。在深圳,“交强险”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深圳保监局,而深圳保监局和广东保监局是平级单位,但管辖范围不同,因此,若由省里统一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和协调中则不顺。并且,根据相关规定,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建议将涉及地方税种的权限赋予计划单列市。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