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总原则是: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稳定,并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引导消费。将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纳人消费税征收范围,引导理性消费。如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游艇、高档手表等征收消费税。通过对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等征税,可以调节收入水平,体现多收入多缴税的原则,体现公平。
2.保护环境。将污染环境以及高能耗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发挥消费税的环境保护作用。从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出发,对鞭炮、焰火和小汽车等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可以抑制其消费,保护生态环境。
3.持续发展。对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如成品油、实木地板等征收消费税。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并实行较高税率,除符合国际惯例外,主要是因为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需要限制过度消费,促进可持续发展。
按照上述原则,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大体上可归为四类: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身心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和高尔夫球及球具等。汽车消费税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成品油。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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