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汽车消费税【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7.26
【字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附件2第二条第一项第二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9号)有关税控系统要求,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国税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用发票、抄报税。税控盘和报税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发行后使用。原使用税控盘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在用的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控盘升级发行后,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上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数据。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文件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TCG-02报税盘为每个230元,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年服务费330元/户。
  六、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按价税合计金额全额抵减,纳税人支付的税控系统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年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发售及技术服务由四川百旺金赋公司负责,技术电话:4006112366。
  八、四川百旺金赋公司应及时向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安装和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纳税人正常开票。对于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12小时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四川百旺金赋公司技术支持服务不满意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或12366进行投诉。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