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俊、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2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6741号 
【审理程序】c200旅行版二审 
【审理法官】宋丽娜邹明宇王勇 
【审理法官】宋丽娜邹明宇王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文俊;张娜 
【当事人】黄文俊张娜 
【当事人-个人】黄文俊张娜 
【代理律师/律所】张健、代兴亮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刘娜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健、代兴亮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刘娜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健、代兴亮刘娜 
【代理律所】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文俊 
【被告】张娜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嘉华价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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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诉人主张本案所涉款项均为双方当事人恋爱中张娜对其的赠与,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综合本案事实,张娜在恋爱期间多次向黄文俊大额转款的行为,一审法院根据黄文俊在公安机关的自述笔录,认定黄文俊应返还张娜借款70.79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故本院对黄文俊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70元,由黄文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1:49: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份,黄文俊与张娜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黄文俊与张娜发生多次金钱往来分别为:1、2018年1月,张娜以转账、现金等方式通过黄文俊妹妹黄颖转给黄文俊母亲卜秀兰31万元(其中11万元为转账、20万元为现金)。2、2018年3月2日、3月6日,张娜以转账、现金等方式给付黄文俊7万元(其中2万元为现金,5万元为转账)用于黄文俊处理石玉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宜(石玉系黄文俊工程队的队长)。3、2018年3月29日,张娜以转账给黄文俊2.2万元用于黄文俊购买十台净水器(每台价格为2100元),其中一台已由张娜使用。4、2018年4月,张娜以现金方式给付黄文俊5万元用于黄文俊处理工程的相关事宜。5、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张娜以转账转给黄文俊4.8万元。6、2018年8月,张娜给付4S店21万元用于一台雷克萨斯车辆的预付款,在与4S店签订的预定合同中购买人为黄文俊。对于上述钱款,黄文俊在新民市公安局接受讯问时均表示认可,具体意见为:1、借给其母亲卜秀兰的31万元,黄文俊表
示:“我妈告诉我说张娜给她拿了31万",“我认这31万的账"以及“我认为是张娜当时是跟我好,为我家好,但现在我愿意认这个账,愿意还张娜这个钱"。2、张娜转账给其用于处理石玉交通事故的5万元,黄文俊当时向张娜借款的金额为4万元,多出的1万元应视为张娜主动给的。3、张娜转账给其的2.2万元系用于双方合作经营净水器生意先购买了十台净水器,张娜弟弟拿走四台,送给张娜朋友两台。4、21万元预付的购车款为张娜答应黄文俊给其购买的一辆价值100万元的车。黄文俊在庭审中又表示:张娜转给其的钱款中除了2.2万元为二人合作经营净水器外,其余均为日常两人的开销、随人情以及黄文俊给张娜开车的报酬,对于31万元没有支付给其本人,与其无关。张娜不认可黄文俊以上所述,并表示黄文俊和其妹妹、父母均向张娜表示借款31万元,上述几笔钱款黄文俊均应向其返还。另查明,因黄文俊妹妹黄颖开设保险公司代理店,张娜表示其花费房租、装修费等7万余元。黄文俊对此表示与其无关,当时是张娜与黄颖共同做保险生意。因黄文俊从张娜处借走价值5.5万元的化妆品至今未还,张娜主张黄文俊偿还其5.5万元。黄文俊对此表示化妆品为黄文俊让其做宣传的赠品,已送给他人。再查明,黄文俊与张娜双方就张娜所有的一台雷克萨斯RX300轻型客车发生争议诉讼至新民市人民法院。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8)辽0181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张娜返还悬挂辽A×××某某牌照的雷克萨斯RX300轻型客车一辆(在返还不能的情况下,黄文俊应赔偿张娜经济损失320000.00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辽01民终902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张娜依据转账凭证等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且有黄文俊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加以佐证,足以证明黄文俊与张娜之间的债务关系成立,故对张娜要求黄文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黄文俊应偿还借款的数额。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经核算,黄文俊应偿还张娜借款的数额为70.79万元,理由为:第一、对于31万元虽该款未交付给黄文俊,但黄文俊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自认该笔31万元债务由其偿还,且张娜亦根据公安机关的卷宗主张由黄文俊偿还,应视为债务转移。虽黄文俊在庭审中又反悔承担该笔债务,但黄文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自认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黄文俊应向张娜偿还31万元。第二、对于7万元用于处理石玉交通事故、5万元用于处理工程以及转账4.8万元的钱款,黄文俊认可收到。虽黄文俊主张为人情礼以及双方日常花销,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黄文俊应偿还张娜借款16.8万元。第三、转账2.2万元购买净水器,因其中一台由张娜使用,应扣除相应价值,故黄文俊应偿还张娜1.99万元。第四、对于向4S店给付的车辆预订款21万元,因定
购车辆的购买人为黄文俊,该款应由黄文俊自行承担,故黄文俊应偿还张娜借款21万元。关于张娜主张黄文俊应偿还其73675元的诉讼请求。根据现有证据,张娜表示该笔钱款系用于黄文俊妹妹开保险公司代理店,而黄文俊亦并不清楚张娜在其妹妹开设保险公司代理店中投入多少,故张娜主张黄文俊偿还该款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张娜主张黄文俊应偿还5.5万元化妆品钱的诉讼请求。因张娜表示该5.5万元系黄文俊自其处取走化妆品的价值,并非黄文俊与张娜之间资金融通的行为,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应一并审理,故对于张娜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娜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黄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张娜偿还借款70.79万元;二、驳回张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70元,由黄文俊负担10879元,张娜负担1391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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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黄文俊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与实际发生事实不符,应予纠正;二、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公安机关对上诉人的讯问笔录不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审法院将未立案的刑事讯问笔录作为裁判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三、本案所涉及款项均为张娜在恋爱关系中对我方的赠与。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黄文俊、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民终67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代兴亮,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40越野车报价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文俊因与被上诉人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9)辽0181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文俊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与实际发生事实不符,应予纠正;二、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公安机关对上诉人的讯问笔录不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审法院将未立案的刑事讯问笔录作为裁判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三、本案所涉及款项均为张娜在恋爱关系中对我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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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娜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张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黄文俊偿还借款84.7万元;2、诉讼费由黄文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