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VOC S排放量测算技术指南总则
(试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核燃料汽车
2016年12月
目录
前言 (i)
1 适用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计算原则 (2)
4 计算方法选用 (3)
5 计算质量保证与验证 (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湖南省工业的技术进步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减排,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工业VOC S排放量测算指南总则。
本指南根据《包装印刷行业VOC S排放量计算办法》(财税[2015]71号)、《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4]55号)、《挥发性有机物(VOC 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3]31号)编制。
本指南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
本指南由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湖南省工业VOC S排放量测算技术指南总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湘政办发[2016]33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测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燃料燃烧等重点行业和工艺过程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测算。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需要测算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的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等内容。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挥发性有机物
沸点在50~250℃,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的有机化合物总称,是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共同的重要前体物。从环境角度考虑,主要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卤代烃等)、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
2.2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
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 公式法
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系数法
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2.6物料衡算法
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3 计算原则
(1)科学实用原则
确保重点行业排放量计算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客观全面原则
通过对重点行业各排放环节资料的全面收集,使排放量计算工作更趋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应当可核查、可追溯,为VOCs污染防治提供切实有效的基础数据。
(3)分类指导原则
充分考虑各个行业生产工艺、装备、污染控制技术不同带来的排放特征差异,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建立覆盖生产全流程的VOCs排放量计算体系。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用可操作性强、准确性高的计算方法。
(4)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是VOCs排放量计算的主体,应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5)统一口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