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13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
【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勤全;临沂电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当事人】马勤全临沂电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马勤全
【当事人-公司】临沂电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肖南君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薛强山东鲁宁(即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肖南君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薛强山东鲁宁(即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肖南君薛强
【代理律所】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鲁宁(即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马勤全
【被告】临沂电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马勤全在申请本案仲裁之前已在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主持下与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就欠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争议事项达成调解,且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已支付马勤全社会保险补助等共计6000元,已实际履行完毕,马勤全表示与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再无任何纠纷,已经结案处理,在此情况下,马勤全再提起本案诉讼,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马勤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胁迫代理实际履行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马勤全在申请本案仲裁之前已在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主持下与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就欠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争议事项达成调解,且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已支付马勤全社会保险补助等共计6000元,已实际履行完毕,马勤全表示与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再无任何纠纷,已经结案处理,在此
情况下,马勤全再提起本案诉讼,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马勤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马勤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马勤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0:45: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27日,马勤全到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为马勤全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3月10日,马勤全离开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双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马勤全出具的承诺书及收条,马勤全与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双方达成了和解并已履行完毕,马勤全也承诺现与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无劳动关系,无任何纠纷。马勤全现又提起诉讼,
要求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支付欠发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有违诚信原则,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马勤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马勤全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勤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马勤全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临沂电力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2017年10月27日,马勤全被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的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从事点焊工岗位工作,至2018年5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应支付马勤全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直到2018年6月,马勤全才与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5月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也未为马勤全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应支付马勤全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从马勤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四、银行交易明细可以看出,马勤全的月工资为6000元-7000元。同时,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确认双方于2019年3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3月8日至10日马勤全打卡上班,但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未支付马勤全该三天工资800元。二、马勤全与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临沂电力人力资
源公司的原因,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应支付马勤全赔偿金。马勤全入职时就按照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的要求写了辞职报告,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虚假的,不能证明马勤全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事实是,因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的原因将马勤全辞退,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应支付马勤全赔偿金。且,马勤全在工作期间的周六、周日以及法定节假日都安排上班,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共计6000元。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改判支持马勤全的全部诉讼请求。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辩称,马勤全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双方已达成和解,且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马勤全基于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诚信原则,不应获得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马勤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马勤全、临沂电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民终113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勤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南君,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电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负责人:赵纪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强,山东鲁宁(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勤全因与被上诉人临沂电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勤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南君,被上诉人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马勤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马勤全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临沂电力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2017年10月27日,马勤全被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的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从事点焊工岗位工作,至2018年5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应支付马勤全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直到2018年6月,马勤全才与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5月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也未为马勤全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应支付马勤全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从马勤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四、银行交易明细可以看出,马勤全的月工资为6000元-7000元。同时,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确认双方于2019年3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3月8日至10日马勤全打卡上班,但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未支付马勤全该三天工资800元。二、马勤全与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的原因,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应支付马勤全赔偿金。马勤全入职时就按照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的要求写了辞职报告,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虚假的,不能证明马勤全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事实是,因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的原因将马勤全辞退,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应支付马勤全赔偿金。且,马勤全在工作期间的周六、周日
以及法定节假日都安排上班,临沂电力人力资源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共计6000元。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改判支持马勤全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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