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克萨斯汽车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汽 车 买 卖 合 同(购车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牌名称、型号、颜、数量、金额、产地
    汽车品牌
    颜
    甲方赠送配置
    生产地
    车辆单价(元)
    型号规格
    数量(台)
    乙方选购配置
    生产厂家
    车辆总价(元)
    合计金额:大写: 。以上车价不含为车辆办理上牌手续、保险及车辆抵押等所需之各种税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一)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并符合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甲方应在上述材料上盖章确认),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二)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三)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青岛辖区内)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四)甲方必须保证汽车为新车,保证汽车的外观没有任何损坏,不得出现掉漆、磨损等现象。
    (五)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在交给乙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一)定金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 元,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日后抵为车款,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车款总额的20%。
    (二)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1)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 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乙方可通过双方共同确定的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余款。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A.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非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除外);
    B.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非由于乙方原因除外),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3、分期付款方式
    (1)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3) 年 月 日前,支付剩余车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 交车时间、地点及提车方式
    (一)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雷克萨斯是哪个国家的    (二)交车地点: 。
    (三)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四)交车时,汽车里程表数不得超过 公里。
    (五)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经双方验收,签订车辆交接书。(附件一)
    第五条 车辆交付及验收方式
    (一)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二)乙方验收车辆无误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三)自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售后服务
    (一)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二)当汽车生产厂家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乙方可选择要求甲方履行相应义务。
    (三)当汽车出现故障时,如甲方、生产厂家或二者委托的承担维修义务的第三方距发生故障地点超过 公里时,乙方有权就近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维修方修理,事后,乙方可凭发票要求甲方报销。
    第七条 无效条款
    甲方或生产厂家提供给乙方的说明书及其他材料中,排除或限制乙方权利、免除或减轻甲方责任的条款无效,无论该条款是否通知乙方。
    第八条 关于修理、退货或更换的特别约定
    (一)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二)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但发生第六、(三)条事项时除外。
    (三)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四)在车辆使用 1 年或行驶 2 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五)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六)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七)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