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许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不够清楚。今天,店铺为⼤家整理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1、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续,车辆发⽣交通事故,原车主(卖⽅)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根据<<⼴东省⾼级⼈民法院关于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续车辆发⽣交通事故致⼈损害原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的批复>> (2004年12⽉31⽇粤⾼法民⼀复字[2004]13号)规定,鉴于此类案件具体情况差异较⼤,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2004年5⽉1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发⽣的交通事故致⼈损害诉⾄法院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和省⾼级⼈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具体问题的意见》(粤⾼法发[1996]15号)第七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登记车主的民事责任。2004年5⽉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发⽣的交通事故致⼈损害诉⾄法院的,依照《民法通则》第⼀百⼆⼗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条、第七⼗六条和省⾼级⼈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问题的意见》(粤⾼法发[2004]34号)第三⼗七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登记车主的民事责任。但如果登记车主系分期付款买卖的卖⽅或在车辆被盗⽤后致使⼈损害的情形下,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法院关于购买⼈使⽤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
通事故造成他⼈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和《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的规定,登记车主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2、⽆证驾车正常⾏驶,发⽣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据此,⽆证驾车正常⾏驶,发⽣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是要看⽆证驾驶⾏为与交通事故的发⽣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倘若有因果关系,则承担事故责任,反之,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应给予⾏政处罚。
  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车辆发⽣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要视情况⽽确定交由⽅(车主)是否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99条第1款第(⼆)项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暂扣的⼈驾驶。因此,虽然⽆证驾驶的⾏为是事故发⽣的直接原因和决定性因素,但是在明知别⼈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其主观上也有过错,并且在客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也起到了间接的促成作⽤,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如果驾驶⼈欺骗交由⽅(车主)其是⽆证驾驶的事实,则交由
⽅不承担责任。
  4、占⽤道路从事⾮交通活动发⽣交通事故,占⽤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个不得占⽤道路从事⾮交通活动。《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利⽤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其他损坏、污染公路畅通的活动。所以,对由于占⽤道路从事⾮交通活动给道路安全通⾏造成严重障碍的,因此发⽣的交通事故,占⽤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机动车与⾏⼈同时有违章⾏为导致发⽣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项规定,机动车发⽣交通事故致⼈⾝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因两⽅或者两⽅以上当事⼈的过错发⽣交通事故的,根据其⾏为对事故发⽣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
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6、⾏⼈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责任。
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  7、机动车在道路上发⽣故障处于静⽌状态被撞,故障车驾驶⼈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此种情况要视情况⽽定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应当⽴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不妨碍交通的地⽅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故障或者发⽣交通事故,妨碍交通⼜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100⽶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廓灯和后位灯。所以,机动车在道路上发⽣故障停放处于静⽌状态被撞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是机动车辆的驾驶⼈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护警告措施。
  8、擅⾃改变机动车结构发⽣交通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有下列⾏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所以,擅⾃改变机动车结构的⾏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应当负相应责任。
  9、横穿⾼速公路的⾏⼈被正常⾏驶的机动车撞死,机动车驾驶⼈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机械车、铲接式客车、全挂拖⽃车以及其他设计最⾼时速低于七⼗公⾥的机动车,不得进⼊⾼速公路。但同时该法第76条第1款第(⼆)项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责任。所以,横穿⾼速公路的⾏⼈被正常⾏驶的机动车撞死的,机动车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10、违反停车规定随意停车,因⽽发⽣交通事故,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在⼈⾏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横
道、施⼯地段不得停车。(⼆)交叉路⼝、铁路道⼝、急弯路、宽度不⾜4⽶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通⾏;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不得离车,上下⼈员或者装卸物品后,⽴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违反停车规定随意停车,对因此发⽣的交通事故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11、交通肇事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法查证的,应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规定,发⽣交通事故后当事⼈逃逸的,逃逸的当事⼈承担全部责任,并终⽣不能重新考取驾驶证。但是,有证据证明对⽅当事⼈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1款第(⼀)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因⼀⽅当事⼈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承担全部责任;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违章处罚规定
  ⼀、机动车驾驶⼈有下列违法⾏为之⼀,⼀次记12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超过核定⼈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其他机动车号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速公路上倒车、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驾驶营运客车在⾼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
钟的;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机动车驾驶⼈有下列违法⾏为之⼀,⼀次记6分: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超过核定⼈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超过核定⼈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驾驶机动车在⾼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应急车道⾏驶的;
  (九)低能见度⽓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速公路上不按规定⾏驶的;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驶或者未悬挂警⽰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以隐瞒、欺骗⼿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有下列违法⾏为之⼀,⼀次记3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超过核定⼈数未达20%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速公路上⾏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驶⼊⾼速公路的机动车驶⼊⾼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经⼈⾏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标线指⽰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的,或者逆向⾏驶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在道路上车辆发⽣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上道路⾏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有下列违法⾏为之⼀,⼀次记2分:
  (⼀)驾驶机动车⾏经交叉路⼝不按规定⾏车或者停车的;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为的;
  (三)驾驶⼆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驶时,驾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对⾯车道、穿插等候车
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驶的;
  (⼋)校车上下学⽣,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上道路⾏驶,使⽤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标志的;
  (⼗)驾驶校车上道路⾏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驶的;
  (⼗⼀)在校车载有学⽣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有下列违法⾏为之⼀,⼀次记1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灯光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驶证、机动车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