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一、总 则
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
(一)为了加强公司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维护厂区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全体员工和公司财物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牵引车、叉车、平板车等;
2、非机动车是指助动车、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
(三)凡在公司区域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人员(包括外单位来往的车辆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四)驾驶车辆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行人应在人行道上或紧靠路边行走。
(五)各类车辆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遇到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二、交通标志
(一)交通标志分为指示、警告、禁令三大类。
1、指示标志:是指明车辆如何行驶的标志。图形为圆形、蓝底、白图案。
2、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段的标志。图形为等边三角形、黄底、黑边、黑图案;
3、禁令标志:是对车辆实行某种禁止或限制的标志。图形为圆形、红边、白底、黑图案;
(二)交通标志由质量安全部设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拆除。
(三)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
三、机动车
(一)公司内机动车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牌照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二)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刮器、灯光和后视镜等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三)制动器、转向器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在道路上行驶。
(四)机动车辆必须接受年度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五)机动车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的,不准被牵引。发生其他故障需要被牵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须由正式驾驶员操作,不准载人;
2、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
3、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车须保持五米以上安全距离;
4、制动器失效的必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六)叉车等不准拖带平板车或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机动车驾驶员
(一)公司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机动车特种作业培训并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和公司机动车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只允许驾驶同类型的公司内机动车辆。
(二)公司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操作证、行驶证和安全帽;
2、不准转借、涂改驾驶操作证和行驶证;
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操作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操作证中标注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6、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7、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9、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0、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1、驾驶时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12、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三)公司内机动车实习驾驶员,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学习驾驶员必须持有质量安全部核发的实习驾驶证,在指定带教师傅的指导下进行实习。
2、在带教师傅的指导下,按指定路线学习驾驶。实习驾驶员在教练期间违反本规定或造成
事故的,带教师傅应负全部责任。
3、实习驾驶员须有不少于三个月的学习期,实习期满后经评定合格,经公司内机动车特种作业培训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后才可转为公司区域机动车正式驾驶员。
4、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可以按准驾车型单独驾驶车辆。但驾驶带平板车的汽车时,须有正式驾驶员指导。
5、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机动车装载
(一)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2、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网严密。
3、大平板车和拖拉机拖挂平板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3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平板,长度前端不准超出平板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平板1米。
4、载重量一吨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栏板,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
5、载重量不足一吨的小型货运汽车(电瓶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栏板,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0.5米。
6、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和尾灯。
8、装运危险物品除必须遵守上述装载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用电瓶车和叉车装运;
(2)进入危险品仓库,排气管必须装好阻火罩;
(3)必须由正式驾驶员驾驶车辆;
(4)驾驶车辆时必须缓慢行驶,防止震动;
(5)车厢内不准载人;
(6)高温季节在上午十时至下午四时之间不准装运;
(7)登车驾驶时不准带有任何火种。
(二)机动车装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确需超过规定时,车辆使用部门须向质量安全部书面申请备案。车辆前后必须有人监管,专人指挥,减速缓慢行驶。
(三)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室内不准超过核定的载人数,叉车只允许在驾驶座旁附载一人,并装好安全铁链;
2、货运机动车载物时,车厢内附载装卸工最多不得超过五人,并在安全位置乘坐;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坐人;
3、电瓶车行驶时,车厢内不准载人;
4、平板车等车辆不准载人。设有安全保险装置或留有乘坐位置的,可以附载一至二人;
5、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6、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车厢中间,不准坐在驾驶顶上和车厢二边栏板上,驾驶室与货物中间及物体夹缝间不准站人。
六、车辆行驶
(一)在公司内道路,机动车应按规定行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在路右边行驶。
(二)机动车遇宽阔、空闲、视线良好的道路,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