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3.12.28
∙【字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施行日期】1994.0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肖秧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国家机关、社会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川武装力量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车辆外,还包括机动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第五条 我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或车主,必须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道路交通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活动。
第二章 车辆
第七条 凡车籍属四川的机动车一律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实施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机动车入籍、过户、转籍、改装、改型、改变车身颜、报废更新等,应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其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九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安装号牌,驾驶员必须携带行驶证。车辆号牌、行驶证不得伪造、涂改、挪用、转借或冒领。
第十条 机动车号牌必须齐全,并按指定位置安装,不得倒置。
第十一条 凡车籍属四川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车、教练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车在车门外侧漆喷单位名称或住址,在车厢两侧漆喷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在车厢后拦板或车身尾部外侧漆喷本车号牌放大号,并保持字迹精楚完整;
(二)不准载人的车辆在车厢外侧漆喷“不准载人”字样;
(三)教练车在车厢前后明显位置漆喷“教练”字样;
车辆漆喷的字样和放大号不准遮挡或覆盖。因载物需要遮挡号牌放大号的,应在车厢尾部
悬挂临时性的号牌放大号。
第十二条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 除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除车、救护车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种车辆以外,其他车辆不得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发牌、发证,并接受年度检验。非机动车变更车主应办理过户手续,牌证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
非机动车不得安装机械动力装置。大中城市自行车不得安装偏斗车。
第十四条 机动车离开车辆所在地的市、地、州(以下简称车籍所在地)异地驻点行驶三个月以上的,应到驻点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必须安装前照灯、前后转向灯,不得改轮调速或改变原厂设计的速比提高车速。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二)驾驶车辆时,不得赤脚、戴耳机或耳塞;
(三)不得向车外抛物;
(四)服用足以影响安全驾驶的麻醉精神药物后不得驾驶车辆;
(五)不得骗领、冒领驾驶证。
第十七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九座以上的小型客车,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座,监督指导;
(二)不得驾驶牵引车辆或被牵引车辆;
(三)不得驾驶机动车试车。
第十八条 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不得驾驶民用机动车。持地方驾驶证的,不得驾驶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
第十九条 车辆行经事故现场,驾驶员应当协助运送伤员,听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准强行通过,损毁事故现场。
第二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车,不得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三轮车,横穿四车道以上的人行横道要下车推行,不得在车行道、人行横道上逗留;
(二)骑自行车、三轮车要坐在座垫上,转弯前要伸手示意或开启转向灯;
(三)停放车辆要停放在存车处,未设存车处的要停放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四)残疾人专用车只限由残疾人使用。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车身的外部不得载物,车顶设有固定行李架的客运汽车准予载物,但其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客车不得超过四米,小型客车不得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和长度不得超出行李架,重量不超过原厂标定的载质量。
(二)载质量在一千千克以上的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得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身,后端不得超出车厢一米;载质量不满一千千克的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二米,宽度不得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身,后端不得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三)侧三轮车摩托载物,载质量不得超过一百千克,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和长度不得超出车身,所载物品不得影响驾驶员操作。
第二十二条 车辆装运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车辆要设置“危险品”字样的明显标志;
(三)装载要安全、牢固,严禁逸放洒漏,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除驾驶室外,不准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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