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方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第三条《条例》和本方法没有规定的,车辆和行人必需在确保平安的状况下通行。
第四条本方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其次章车辆
第五条本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购置车辆,均须按规定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
第六条军队、武警机动车辆不得运用地方机动车号牌;地方机动车辆不得运用军队、武警机动车号牌。
第七条未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须要移动的,必需申领移动证;驶离本市(行署)或本省的,必需申领临时号牌。
研制、生产的新车及大修车须要试车时,须申领试车号牌。
第八条机动车必需接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接着行驶。
第九条用于教练的机动车必需申领教练车号牌,并须安装供教练员运用的制动器(大货车驾驶员加考的大客车除外),教练车不准载动货物和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
第十条机动车窗不准粘贴反光膜;驾驶室前风挡处不准悬挂、摆放和粘贴有碍驾驶视线的物体。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范围、式样,在车厢后端喷涂本车号牌的放大号。
第十二条除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外,其他机动车必需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
第十三条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准拼装机动车;机动车不准改型、改装、变更颜;拖拉机不准增加额定速度。
第十四条货运机动车主车与挂车之间须安装平安链;货运机动车挂车或轴距4米以上的货车、车身两侧须安装有效的平安防护网,防护网下端距地高度、纵向间隙不得大于0.4米。第十五条机动车辆拖带的挂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领取号牌、行驶证;拖拉机拖带挂车时,主车与挂车的号牌必需一样。
第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拖带车辆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时两车间车距为5至7米;在有水、泥泞的道路上,应适当延长1至4米。
(二)在冰雪路上牵引车辆,应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三)大型客车、铰接式客车、半挂车不准牵引车辆、拖带挂车;电瓶车不准在厂(场)区以外道路上拖带挂车。
(四)装载危急品车辆不准牵引、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五)拖带单轴挂车时,连接装置必需坚固,主车车厢保险架(箱式货运车车厢后端)两侧顶端须安装有效的明显的制动灯、转向灯。
第十七条畜力车夜间行驶在无照明设施的道路上,应配有照明设备。
第三章车辆驾驶员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穿跟达4厘米以上的高跟鞋驾驶车辆。
(二)不准戴耳塞机驾驶车辆。
(三)驾驶摩托车手中不准持物,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被其他人员攀扶。
第十九条地方驾驶员不准驾驶军队、武警号牌的车辆;军队、武警驾驶员不准驾驶地方号牌的车辆。
第四章车辆装载
其次十条机动车载物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运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危急品时,必需遵守有关部门的规定。(二)客车顶部行李架上载物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行李架,物品必需捆绑坚固,并罩设网罩。
(三)车辆装载的物品需遮盖时,遮盖物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如必需遮挡号牌的放大号时,遮盖物后端应喷涂明显的号牌放大号。
(四)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机动车车身外部不准悬挂、捆绑物品。
(五)手把式机动车车把处不准载物;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边斗内载物。
其次十一条机动车载入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小型货车在城镇内运输时,车厢内在有平安乘座位置的状况下,可附载1至2名装卸工。
(二)二轮、侧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
(三)机动车驾驶室不准超员乘人;客运车辆不准超过核定人数。
其次十二条非机动车载物、载人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两车以上共载一物。
(二)不准拖带车辆。
(三)城镇主要街道上骑自行车不准带人,但在保证平安的状况上,可附带1名学龄前儿童,儿童须系缚在骑自行车人背上或坐在车上设置的座椅上,座椅设置应平安坚固。
第五章车辆行驶
其次十三条机动车辆驶离停车地点前应查看有无障碍,在确保平安的状况下,除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时间外,须先鸣号后起步。
其次十四条城市内客运车辆除始发站外、不准违反规定在站台上停车候客。
其次十五条车辆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需遵守下列规定行驶:
(一)机动车通过急弯道、上陡坡视距不足30米时,须靠右侧行驶。
(二)二轮摩托车和轻巧摩托车,在道路中间的右侧行驶,不准并行或竞驶。
(三)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从道路右边缘线算起,自行车在1.5米以内行驶;人力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在2.2米以内行驶;畜力车在2.6米以内行驶。
其次十六条车辆行驶必需遵守下列时速规定:
(一)机动车上坡视距不足30米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
(二)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和村屯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
(三)机动车出入行人稠密的路段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
(四)柴油机动三轮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
(五)机动车拖带施工机械时,最高时速,城市为20公里,马路为30公里。
(六)残疾人专用车在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
但是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记和路面文字标记时,高于上述规定的,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低于上述规定的,应按所示时速行驶。
其次十七条机动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必需提前在100米至30米的地方开转向灯,完毕后,必需马上关闭转向灯,不准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
其次十八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记限制的路口,机动车应在距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夜间须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在划分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其次十九条除设有干路先行或支路让行交通标记的交叉路口外,其他交叉路口在支、干路难以确认时,按下列条件区分:
(一)等级高的道路与等级低的道路相交,以等级高的为干路;
(二)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与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不分的道路相交,以划分的为干路;
(三)机动车道较多的道路与车道较少的道路相交,以车道较多的道路为干路;
(四)通行公共汽车、电车的道路与不通行公共汽车、电车的道路相交,以通行的为干路。第三十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在行驶中遇有行进前方道路交通堵塞或遇红灯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夜间行驶,前车已开远光灯,后车距前车100米以内不准持续运用远光灯。
第三十三条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车辆遇有少年儿童、老年人、盲人和行走不便的人横过车行道时,须停车让行。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会车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一侧的车辆让对方车辆先行。
(二)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驶出窄桥、窄路、急弯路处50米以内与非机动车会车时,须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
第三十五条装载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剧毒等危急品的车辆须按指定的时间、路途、时速行驶;停车时,要选择空旷、平安的地点,须有专人看管,不准在市区内过夜。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超车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超车未开右转向灯或无让路示意时不准超车。
(二)被超车示意允许后车超越后,不准再向左躲越前方障碍。
(三)上陡坡时,距坡顶30米以内,不准超车。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试车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需由正式驾驶员驾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途等行驶。
(二)不准乘坐与试车无关的人员或载运无关货物。
(三)不准阻碍其他车辆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路面宽度7米以下路段,一侧有障碍物,另一侧距障碍物纵向距离20米以内不准停放车辆。
(二)车身须平行于道路边缘,城市道路和有硬路肩的马路,右驱动轮外缘距道路右侧边缘线不超过30厘米;在有软路肩的马路上,右侧车轮须置于路面边缘。
(三)公共场所出入口不准停车。
(四)不准在人行道上停车。
(五)载客车辆在设有人行护栏的路段、人行横道处以及距离桥梁、交叉路口、陡坡、铁路道口20米以内的路段处,不准临时停车上下客。
(六)出租车不准在公交车站台处停车候客;临时停车不得影响公交车进出站。
(七)遇乘客须在左侧车门上下车时,驾驶员应当提示乘客留意平安。
(八)遇乘客上下车地点在非机动车专用道内时,可就近驶入非机动车专用道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阻碍非机动车正常行驶。
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第三十九条机动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停放在道路上时,应设置明显警示标记牌或开危急信号灯。
第四十条驾驶非机动车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上停车攀谈。
(二)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
(三)遇停止信号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
(四)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准带耳塞机收听录音、广播或做其他有碍交通平安的活动。(五)驾驶畜力车进入市区和城镇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路途行驶。
第四十一条各种车辆应遵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限时、限日、限车等分流规定。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交通警察可以将车移开:
(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
(三)在禁止停车的地方临时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
(四)停放车辆,堵塞交通的。
第六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四十三条行人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攀登、损坏道路隔离护栏、隔离带等交通平安设施。
(二)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和痴呆的人在道路上通行,须有健康的成年人带领。
(三)不准在道路上追逐、打闹、躺卧、嬉戏、抛物及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
(四)不准在车行道或交通平安设施等处坐卧。
第四十四条乘车人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体外攀扶。
(二)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三)不准在机动车行驶中打闹、喧哗、与驾驶员谈笑或影响驾驶员操作。
(四)乘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不准侧坐或倒坐,不准戴其他防护用品代替平安头盔(军警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除外)。
(五)车辆乘载满员,不准强行乘车。
(六)载人的货运车辆在道路上停车时,不准从车厢左侧上、下。
(七)车辆未停稳或停车等信号时,不准上、下车。
(八)乘坐在道路上行驶的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的乘车人,不准从车辆左侧接近机动车100米以内上、下车。
第七章道路
第四十五条新建或改建铁路道口时,应保证平安设施齐全。须要进行修理作业时,应实行维护交通平安的措施后,再行施工。竣工后,须刚好清理现场,复原交通。
第四十六条道路出现水毁、塌陷、隆起和设施残缺等影响交通平安畅道时,市政、马路管
理部门要设置明显的警告标记,同时实行措施尽快修复。
第四十七条市政、马路管理部门因对道路进行修理、改线、建桥等需封闭道路时,要铺设绕行便道,保证道路畅通。
第四十八条道路两侧建筑物及其他物体的位置,不得影响交通平安视距或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记等。
在道路上方不准设置与信号灯、交通标记颜及式样相类似的灯具、牌匾等。
在道路上方安设的牌匾、横幅、管、线等,其净空高度:车行道不得小于5米,人行道不得小于3米。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设置、移动或损毁道路交通标记、标线、隔离带和护栏等道路交通平安设施。
第五十条除市政、马路管理部门修理、养护道路作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须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或马路管理部门审批,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占用、挖掘;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占道堆物及挖掘道路现场须设置平安防围设施和反光交通标记牌等的标记;夜间或遇雨雾视线不清时,设警告灯。
(三)占用、挖掘道路结束后,须刚好清理现场,并按规定的标准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第五十一条不准在道路上晾晒物品、散放禽畜、抛撤残雪、残冰、泼洒污水、放置被碾压物以及安装阻碍车辆、行人通行的拦截物等。
第五十二条不准长期占用道路停放车辆或占用道路先行营业性修理车辆。
第五十三条道路停车场(点)建设必需听从城市规划。
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做他用,并应向社会开放,不得借故拒绝。第五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实行下列应急措施:
(一)变更原批准的临时占用、挖掘道路。
(二)临时变更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长途客车、通勤车的行驶路途、停靠站、服务点、蓄车点。
(三)临时规定车辆、行人通行或禁行等。
第八章处罚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峻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载运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危急物品的。
(二)驾驶拼装或未经批准改型、改装或变更颜车辆的。
(三)驾驶无号牌车辆的。
(四)驾驶军队、武警车辆运用地方机动车号牌或地方车辆运用军队、武警机动车号牌的。(五)军队、武警驾驶员驾驶地方车辆或地方驾驶员驾驶军队、武警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遇有行进前方道路交通堵塞或遇红灯时,不按须行方向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而抢上造成堵塞的。
(七)不按本方法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八)不按本方法停车造成交通严峻堵塞的。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4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拖带单轴挂车,不按规定安装制动灯、转向灯的。
(二)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停放在道路上,未设置明显警告标记或未开危急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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