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管理规定
1.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经所在地区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安装厂内机动车牌照、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车辆应由专人管理和定期保养,驾驶人员应经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和安全操作考试合格,方可驾驶。
3.开车前应检查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操纵机构和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车身的安全性能;叉车还应检查升降架、倾斜机构、叉架动作应正常。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进行修复,未经修复不得继续驾驶。
4.车辆装载不得超过铭牌核定荷重。
5.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必须关好、拴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装运物件应用绳子扎牢或用木块垫稳。
6.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拖拉机的挂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轮胎式专用车、翻斗车和铲车不得载人。
7.厂内机动车时速应按GB 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执行(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和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不受此规定限制)。
8.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一般规定:车辆行驶时,他人不准和驾驶员闲谈;启动车辆应先鸣喇叭;遇到路面狭窄、不平和重车时,车速不准超过5km/h,空车时不准超过10km/h;遇到行人要减速让人,在十字路口交叉转弯时应减速鸣号靠右行,并做好手势或预报信号,应注意保持车距,做好刹车准备;停车离开时,应切断电源并锁好车门。
9.电瓶车充电时应距离明火处5m以上,并加强通风。
10.铲车运输时,应将铲架放低行驶。工作完毕铲架应收起绑好。
12.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不应逆向停车,坡路上停车必须采取防溜车的措施。驾驶员离开车时,应拉紧手刹、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13.车辆应按规定路线或在规定范围内行驶。
14.维修车辆时,必须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
15.装载机、推土机检修时应用枕木等将铲架、车斗等垫起来,以防止突然落下造成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