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汽车金融服务的必要性、障碍及对策分析
提要:汽车金融服务在一个国家的汽车消费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可以大大拉动汽车需求的增长,但是汽车金融服务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对银行来说,潜在的信用缺失可能会导致自身的损失,而对个人来说,没有一定的信用记录会导致汽车消费信贷的失败。
关键词:汽车;汽车金融服务;对策
汽车金融服务是在汽车销售、使用过程中,由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向消费者或经销商提供的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包括对经销商的库存融资和对用户的消费信贷或融资租赁等。
一、发展汽车金融服务的必要性分析
(一)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
首先,消费率偏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必须尽快解决的重大问题,如果影响消费的政策不做调整,最终消费率仍然下降,将严重影响内需扩大,影响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后劲,而汽车消费在整个消费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促进汽车消费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其次,扩大汽车
消费是促进城乡居民消费机构升级。近年来我国主要通过增加投资来扩大国内需求,但从长远看,投资拉动如果得不到消费的导向和支持,投资结构大河投资规模都难以优化,投资的效益没有保障。因此,扩大汽车消费,是促进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大措施。
(二)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发展汽车金融服务可以解决汽车生产、流通和消费中的资金需求,使生产资金与销售领域的资金占用分离,是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环节明朗化,有助于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开展汽车融资可以减少汽车生产企业应收账款的规模和呆账奉献。通过融资,汽车产品在从生产环节转向流通环节之后,生产企业可以及时收回货款,特别是可以缓解当前严重存在的相互拖欠资金问题,有利于汽车生产的正常进行,对消费者、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及整个国民经济都有好处。
二、当前发展汽车金融服务所面临的障碍
(一)内部制度的缺陷
1、贷款门槛过高。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对借款人条件的规定是:借款人如果是个人,则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有足够的贷款偿还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保证人,能够支付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并满足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如果借款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则其必须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并满足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这些条件使汽车消费信贷门槛较高。
2、贷款手续过于复杂。汽车信贷在我国实施后,备受买车人的关注,但根据最近公布的有关资料表明,只有5%的人办理了购车贷款,29%的人因手续繁杂而放弃贷款。长期以来,我国还未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消费者个人资信实力并未经过专业机构的信用认定,银行很难了解客户的真实收入情况。为了确保资金放贷安全性,银行不得不调查很多本应由社会中介提供的信用资料,要求消费者出具大量证明,这无疑造成办理信贷手续繁杂,消费者时间和精力上的成本增加。
3、可供选择的汽车产品范围窄。在消费信贷支持的车型方面,我国的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
把车型范围局限于几种较高档的车型上,而其它品牌的车型销售却不能得到银行的消费信贷支持,这种限制导致了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不平衡。此外,汽车的售中和售后服务等配套设施跟不上,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和汽车使用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也妨碍了消费者购车的积极性。
(二)外部环境的缺陷
1、居民承贷能力低。相对于汽车价格而言,居民平均收入水平较低是影响私人购车的最主要因素。 “全国汽车消费市场现状网上调查”的数据表明,有71%的受访者认为,限制自己购买汽车的主要因素是汽车价格,有53%的人认为是收入水平低。如果和美国做一横向比较,上海通用公司生产的别克轿车售价为31.9-36.9万元人民币,而北美生产的别克轿车售价为2.08- 2.28万美元,即中国车比美国车售价高出将近一倍。从收入水平看,我们的人均收入最多只是人家的1/10,即使采用贷款购车,中国多数消费者仍无力支付过重的还款费用。汽车 金融
2、担保制度不实用。汽车消费贷款的担保方式有三种:抵押、质押与保证(第三方担保)。在实际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这三种方式作用不大。以抵押担保为例,国外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十分普遍,而国内目前房改房、商品房产权复杂,评估时效和评估费用上存在诸多问题。
另外,房产价格较高,汽车消费贷款额度一般较小,房产价值由专业机构评估,贷款人需要支付高额评估费,这就给贷款者增加了负担。这些都使得担保流于形式,实用性不强。
3、汽车消费综合环境不理想。我国的《贷款通则》与《担保法》中均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条款,更没有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的法规。不仅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无法可依,而且一旦借款人故意或非故意地违约就会出现耗时耗力、加大社会劳动、执行难的局面。此外,乱收费现象非常严重,除去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外,许多省级政府和地、市县级政府却又都出台了一些对汽车的收费项目,严重阻碍了汽车消费的启动。
三、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的对策
(一)树立现代消费观念
提高居民消费信贷承受能力,一方面,应发展经济,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居民收入预期,调整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使公众的收入水平稳定地提高。另一方面,还应帮助居民树立现代信用消费意识。这就需要汽车生产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汽车消费信贷的宣传和市场营销工作,通过成功的汽车消费案例,形成广大的现代消费示范效应,从而激发汽车消费的积极性。
(二)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有两种模式:一是欧洲模式,即由央行与政府携手深度介入,征信机构多以银行同业工会、协会或政府部门的背景出现,服务于公共利益和政府政策目标,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大多局限于同业征信范围内。二是美国模式,即征信体系的运作充分体现高度市场化的原则,美国三大联合征信公司各自拥有一个覆盖全美的数据库,完全以第三方信息服务中介的身份为金融机构、授信商业机构和消费者提供服务。鉴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基本处于一片空白的情况,最初可以采用以政府为主导的欧洲模式,用行政手段推动联合征信的创建和发展,然后逐步向美国模式过渡。
(三)削减汽车消费的税费负担
目前,中国已经开始按照“入世”协议逐步降低汽车关税、放开汽车经营分销权和汽车金融服务领域。但是,现在我国许多地方仍实行外地车征收额外的牌照费、单双号限制等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取消各种地方保护主义政策,让中国的汽车生产商在竞争环境中学会生存,这也是发展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的重要步骤。另外,针对汽车消费中的高额税费负担问题,实行将养路费、附加费、运管费等改为燃油税,改一次性高额支付为长期
性支付的办法,减轻购车者的负担,从而把各种限制消费的措施变为鼓励消费的政策。
(四)积极推进与汽车金融服务相关的金融、保险业改革
推进与汽车金融服务相关的金融、财税、保险等改革,关键是服务业创新,且需要有金融业改革的支持,诸如金融信贷、分期付款、购车储蓄、租赁销售等国际通行的销售方式,促进消费方式从自我积累型向信用支持型转变。汽车消费特点在于一次性投资后的长期消费,也就是说其服务市场的潜力已超过贸易市场,购车仅是消费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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