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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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场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南路南廷线雅丽安都小区商铺1218号。
负责人:史利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刘福运,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小汽车违章记录查询被告(反诉原告):张德双,*,汉族,1970年2月2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邓晏雄,*,汉族,1982年4月23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以下简称“华颂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张德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华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福运,被告(反诉原告)张德双的委托代理人邓晏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华颂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汽车以租代购合同》于2021年5月3日解除;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归还车牌号为云DG××**的中华牌SY7160X3ZBAC车辆;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租金共计28800元;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车辆占用费(自合同解除之日暂计至2021年5月18日,以实际归还车辆之日为准)共计1200元;5、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1700元;(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8800元+违章违约金22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以租代购合同》,租期为36个月,自2019年12月3日起租,首付15800元,月租金2400元。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为首个租期,往后类推,已付五个月12000元,欠付12个月租金,但从2020年5月3日起,被告便再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同时产生700元违章,扣分11分且不进行处理,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张德双辩称:1、因当时购车时新晨公司承诺办理网约车运营车证,截止目前为止并未办理相关车证,之后新晨公司倒闭,车辆出现各种问题故障,无人协助处理,导致我无法正常运营。2、车辆当时是以新车价格出售给我,实际上此车辆为库存车,里程行驶公里数为120公里的时候就出现严重问题,之后送修5次到4S店,才基本处理完出现的故障,随之行驶1个月之后,此车底盘又出现严重故障(包括:减震、刹车盘、刹车片等)故怀疑此车为事故车,调表车,请求法院对此车进行专业检测,综上所述,此车问题严重,导致我无法正常行驶及营运。我数次公司协商处理无果,最终导致我无法偿还月供。3、此车我首付款已支付15800元,月供5期,每月2400元,已缴纳月供:12000元。共计已缴纳27800元。另有两期月供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新晨公司员工马丁,但是未开票,我数次公司,公司未承认。实际最终支付月供和首付款为:32600元。4、请求法院判华颂公司存在商业欺诈行为,一个新晨皮包公司打着滴滴网约车旗号对中华车H530进行售卖,在运营过程中,同款车型被相关部门以非法运营并收缴车辆,已处罚三万元人民币,后到贵公司要求办理网约车资格证,公司在曲靖不到负责人,现要求贵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按照每天200元计算,合计24个月*30天*200=44000元人民币。5、请求法院判令以租代购合同解除,退还首付款15800元及已交付的月供12000元(备注:以租代购合同欺骗我签了几次,但是到现在
为止,我也没有收到合同,我多次催促索要,最终无果)。6、请求贵院判令贵公司必须提供滴滴网约车运营资格证,让该车合法化,能正常运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7、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张德双向本院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请求贵法院判令中华汽车H530以租代购合同于2020年10月1日解除。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办理相关《滴滴网约车资格证》使该车辆合法化。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及相应的经济损失,按每天55元人民币计算,合计:24个月X30天X55元=39600元人民币。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退还首付款15800元人民币以及月供共计缴纳7期:2400X7=16800元人民币,以上诉讼标的金额共计72200元人民币。5、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收回车辆。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以租代购合同租期为36个月,由2019年5月19日起租,首付款为15800元人民币,月租金为每月2400元人民币,但是从2020年10月份新晨公司倒闭,人去楼空,车辆出现各种问题,再加上运政和交管部门严查《网络车资格证》,期间无法联系到被告来协助处理以上问题,导致此车无法正常运营而停止作业,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并且欺诈劳动者原告的权益,此车被告欺骗隐瞒我们签订以租代购合同,当时交车时行驶里程与实际里程严重不符,此车在我接车时已经行驶快2年了。保守估计里程不低于五万
公里,轮胎为翻新轮胎,车身颜不一致,当时公司承诺此车享受国家三包政策,实际结果为车辆的所有大小故障公司都置之不理,都是我们自费自行修理。我们所签合同的总价远远高于新车市场价,当时公司承诺我们办理滴滴网约车证且与滴滴也签订了合同,他们公司就是打着与滴滴合作的幌子来欺骗诱导我们,他们公司这种行为让我们现在很是无助,望贵院给我们主张正义,特诉至贵院。
原告(反诉被告)华颂公司针对张德双的反诉辩称,1,同意解除以租代购合同,但原告认为解除时间是2021年5月19日,如法院认定解除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则被告自从承租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之间的租金仍需支付,2020年10月1日起至车辆实际归还之日止车辆占用费也应当支付;2、该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立案受理范畴,同时,在曲靖合法经营网约车需要三证,包括车证,人证,平台证,目前是滴滴平台缺乏相应资格证,也就是平台证才引发本次纠纷,原告无法要求滴滴平台或者相应的办证部门为滴滴平台办理相关资格证书,无法履行;3、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其经济损失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的依据,被告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没有支付任何租金,本身就是案件的受益人,何来损失之说,按被告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其意思就是车辆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每天的用车租金一分不需要付,出租人还得按照租金标准赔偿承租人,这明显违背常理,没有任何法律合同事实的依据支撑,应当予以驳
回;4、退还首付、月供同样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的依据,同时,合同第4.3条明确约定首付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5、原告同意收回车辆;6原告不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在提车前对车况是明确知晓的,还签署了验车单,见原告补充证据2第一组,被告作为长期从事载客运输服务至少驾龄在五年以上的司机,具有相当的车辆鉴别能力及车辆知识,原告不存在欺瞒的可能,关于车辆价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价格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被告认为该车价远高于市场价格,没有任何依据,退一步说,即便价格略高,以租代购的模式肯定比全款购车费用高,这点被告是明知的,综上,被告的反诉理由不成立,除解除合同及收回车辆外,其余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原告(反诉被告)华颂公司为支持其本诉主张及反诉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云DG××**书复印件、购车发票原件,欲证明车牌号为云DG××**的车辆价值在购得时8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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