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彬等与朱万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7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30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宫平曾范军马嘉翊 
【审理法官】宫平曾范军马嘉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世忠;李彬;朱万祥;朱芷萱;陈国辉;戴晓晟;戴胜男;代书启;陈志英 
【当事人】周世忠李彬朱万祥朱芷萱陈国辉戴晓晟戴胜男代书启陈志英 
【当事人-个人】小汽车违章记录查询周世忠李彬朱万祥朱芷萱陈国辉戴晓晟戴胜男代书启陈志英 
【代理律师/律所】杨汉国吉林杨汉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汉国吉林杨汉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汉国 
【代理律所】吉林杨汉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世忠;李彬 
【被告】朱万祥;朱芷萱;陈国辉;戴晓晟;戴胜男;代书启;陈志英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周世忠、李彬主张其已将涉案车辆于2012年11月28日卖给戴连忱,并提交了辽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本地业务库电子监控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光盘及张造力、张汝坤、葛鹏力等6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经审查,周世忠、李彬虽未能提交车辆转让协议、车款收据、转账凭证、肇事车辆投保单据等书面证据,但根据涉案车辆的事故地点为长岭县231线238KM+850M处,结合周世忠、李彬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周世忠、李彬、陈国辉
有关买卖涉案车辆的经过、涉案车辆的使用情况等,本院确信涉案车辆系戴连忱于2012年11月28日所购买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本院认定涉案车辆系戴连忱于2012年11月28日所购买,戴连忱对涉案车辆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周世忠、李彬在转让涉案车辆时,涉案车辆无违章、保险及车辆年检均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故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赔偿责任应由继承戴连忱遗产的陈国辉、戴晓晟、戴胜男、代书启、陈志英等五人在继承戴连忱遗产的限额内承担。    综上所述,周世忠、李彬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4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4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朱万祥、朱芷萱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66.00元,由朱万祥负担238.00元,由陈国辉、戴晓晟、戴胜男、代书启、陈志英负担11,828.00元。保全费4,400.00元,由陈国辉、戴晓晟、戴胜男、代书启、陈志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9.00元,由陈国辉、戴晓晟、戴胜男、代书启、陈志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2:46: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2日,肇事司机戴连忱醉酒驾驶吉D21446号报废轿车,行驶至松原市长岭县境内时,与朱向臣乘坐的辽GJU897号轿车相撞,事故造成戴连忱、朱向臣死亡。经长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20196000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连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向臣无责任。另查明,朱万祥与朱向臣是父子关系,朱向臣和朱芷萱是父女关系。朱万祥、朱芷萱主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48,000.00元。另查明,周世忠是吉D21446号轿车车主,李彬为周世忠的配偶,周世忠与李彬1987年登记结婚。肇事车辆是在2011年12月6日,周世忠以30,000.00元价格在第三人梁法新处购买的二手车,当时车牌号为xxx号,周世忠购车后该车牌照号为xxx号。另查明,陈国辉是肇
事司机戴连忱的配偶,陈国辉与戴连忱1998年登记结婚。戴晓晟、戴胜男是戴连忱的儿女,代书启、陈志英是戴连忱的父母。另查明,依据辽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案涉车辆违法记录和监控记录,案涉肇事车辆吉D21446号为白风神牌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周世忠。该车共有11条违法记录、13条电子监控记录,电子监控记录中2012年12月14日、2013年3月5日各有两次违法行为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