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积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记分和考试;对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奖励。
第三条 全省机动车驾驶员须申请统一的交通违章记分面示载体(以下简称《记分卡》)。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信息微机管理网络,各业务部门实现微机联网,数据共享,实现违章记分的转递及有关操作。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六条 一次记分得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 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 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四) 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五) 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转弯的;
(八)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下列违章记分只适用于本省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
(一十) 在高速公路上,除遇路阻、发生故障、交通肇事必须停车情况外,随意停车、随意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一十一) 在高速公路上,经营性客运车辆停车上下旅客时,不在指定停靠站、停车区域或者服务区停车的。
(一十二) 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教练的;
(一十三) 实习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 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二) 逆向行驶的;
(三) 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 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五)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 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七) 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八) 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九) 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一十) 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一十一)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一十二)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一十三) 在高速公路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下列违章记分只适用于本省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
(一十四) 车辆行驶中发生事故、故障、未设置明显警告标志的;
(一十五) 教练车位设置有效的副制动器和副喇叭的;
(一十六) 在高速公路上,遇到前方道路堵塞时,机动车超越穿插等候车辆的;
(一十七) 故意污损、遮盖车辆牌号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 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二) 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 路口遇有交通阻塞,强行驶入的;
(四) 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 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六) 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七)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的;
(八) 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九) 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一十) 不按规定掉头的;
(一十一) 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一十二) 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者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一十三) 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
(一十四)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一十五) 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一十六) 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一十七)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一十八) 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一十九)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二十)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
(二十一) 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十二)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十三) 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下了违章记分只适用于本省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
(二十四) 驾驶未经批准改装、拼装的机动车辆的;
(二十五) 驾驶改轮调速拖拉机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 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 违反车速规定的;
(三)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 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 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六)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七)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八) 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九) 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的;
(一十)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一十一) 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一十二) 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一十三)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一十四) 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者移动证的;
(一十五) 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荷载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
(一十六) 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拽故障车、肇事车的;
(一十七)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下列违章记分只适用于本省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
(一十八) 不按规定试车的;
(一十九) 不按规定办理车辆、驾驶员移动登记手续的;
(二十) 垃圾车布遮盖,散、掉、漏在道路上的垃圾、物料不及时进行清理的;
(二十一) 驾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超过装载规定未办理通行证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 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二) 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超重车或者带挂车的汽车的;
(三) 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的;
(四) 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五) 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六) 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驾驶两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八) 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九) 驾车时吸烟、饮食、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一十)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一十一) 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一十二) 其他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
下列违章记分只适用于本省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
(一十三) 教练学习驾驶员时,不携带由公安机关核发的教练员证的;
(一十四) 驾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喷刷号牌放大号、单位名称或车主地址的;
(一十五) 违反分道行驶和借道行驶规定的;
(一十六) 两轮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或载物的;
(一十七) 在车辆保险杠上违反规定悬挂牌、匾的;
(一十八) 车辆号牌、号牌放大号字迹不清难以辨认的;
(一十九) 赤足、穿拖鞋或所穿鞋底超过四厘米以上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 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手中持物、车把卦物的;
(二十一) 违反规定加高挂车车厢栏板或加长、加宽挂车、平板挂车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伤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一)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二) 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的,追加记分2分;
(三) 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秩序管理部门为记分的主体,负责交通违章记分的分值管理、载体发放、分值变更;法制部门负责监督记分执行;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违章积分网络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驾驶员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违章记分分值的处理。
个省辖市或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秩序管理部门负责分值管理、载体发放、分值变更。
各县(市)、区或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违章记分分值的录入。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或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档案、转出档案;个省辖市或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转递档案,消除、变更分值档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转入档案。
第十五条 违章记分周期为一年,总分12分。初次领取《记分卡》之日为每周期的计算起始时间。机动车驾驶员须在每周期期满之日的前20天内,领取、换发《积分卡》。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不满12分的,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积分周期,并重新核发《记分卡》。
第十七条 交通违章记分与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同步执行。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九条 《记分卡》必须随身携带,同驾驶证一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记分卡》。小汽车违章记录查询
第二十条 《记分卡》不准涂改、伪造,如有遗失或破损,须持个人申请和机动车驾驶证,经查询积分档案后补发。有违章积分记录的须在补发的《记分卡》上予以记载。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转出、转入、变更、补证须先查询其违章积分情况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出、转入、变更、补证等手续,同时,一并办理《记分卡》的相关手续。
违章积分在积分周期内已达十二分,未参加考试的不予办理转入、转出、变更、补证、增驾、年审等有关业务手续。
经连续三次复试不及格的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被吊销、注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收回《记分卡》。
第二十三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 交通民警发现违章进行纠正、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开具附有记分分值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上附记违章记分分值。
(二) 本省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违章记分分值,应在二十四小时输入网络,记入驾驶员档案;外省、市的,按照《河北省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交通违章处理机构留存相关法律文书,建立驾驶员违章记分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记分周期内违章记分分值已满12分或持挪用、转借、涂改、伪造《记分卡》的机动车驾驶员,值勤民警可根据《河北省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判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凭裁决文书到各市级或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变更或消除与记分分值。
第四章 考试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一个积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进
行考试,考试的内容是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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