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做好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5.24 
【实施日期】2004.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做好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运管处、各三级以上的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交综合[2003]7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运输安全管理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运管处要按《通知》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的运输企业做好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gps车辆监控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工作。
  二、各运管处和运输企业应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规划建设本市或本企业的gps车辆监控中心和监控系统,建设的gps车辆监控中心和监控系统应符合我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试行)》(见附件一)的要求,选择安装的gps车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各运输企业可自主选择安装符合国家标准(gb/t19056-2003)要求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四、各市和运输企业在完成gps车辆监控中心及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使用工作,运行正常后,应及时向我局提出技术验收申请,经我局组织专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技术验收办法(试行)》(见附件二)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使用。
  五、各运输企业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并投入正常使用后应及时向当地运管处提出验收申请,由各市运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我局备案。
  六、我局及各市运管处出具的验收报告将作为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依据,并按《通知》的规定作为对企业进行安全评估、经营资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和客运经营权质量招投标的考评依据。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技术验收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试行)
  为规范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确保该技术在运输行业中的应用能满足行业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对车辆监控管理的需要,使其成为运输生产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保障措施,特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和各运输企业建设的gps汽车gps车辆监控系统,是自治区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对用于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和进行符合性验收的依据之一。
  2 基本功能要求
  2.1车辆定位监控功能
  监控中心能实时接收车辆当前定位信息,能在相应的电子地图上实时显示车辆的位置和运
行状态信息,如:车速、经度、纬度、时间等,并在电子地图上以车型图标的形式表现出行车方向;必要时可对车辆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车载终端的定位信息回传时间间隔要求:常规监控时应能达到不大于1分钟(gsmgprscdma状态),特定监控时应能达到不大于5秒(gprscdma 1x状态)和不大于20秒(gsmcdma状态)。
  2.2车辆调度功能
  监控中心可通过语音通话或信息指令对所有或特定车辆进行实时调度。
  2.3通话定位功能
  监控中心与车载终端应能进行语音、数据并传和互传,在通话的同时可随时获取该车